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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擬出臺我國首個涉觸電損害處理的地方性法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12日   來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 四川首份由公民提出並進入審議程序的地方性法規草案

    ★ 四川立法史上接受審議次數最多的法規草案

    首份由公民提出並進入審議程序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四川省觸電事故處理條例(草案)》有望再創造一項“第一”:11月9日舉行的四川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將該條例草案提交本月底舉行的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屆時,該條例草案將成為四川立法史上接受審議次數最多的法規草案。

    2002年,四川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首次面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選題。省人大法工委從90多件立法建議中選出10件列入立法建議計劃,兩名省電力公司職工提出的《四川省觸電事故處理條例(草案)》于次年首度提請審議。

    不過,在此後歷時4年的審議過程中,審議者在關於觸電事故責任認定及賠償問題上始終存在分歧。

    草案曾提出:“高壓觸電事故當事人無責任的,由電力設施産權人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損害額的50%。”換言之,如果高壓觸電事故的發生,觸電人和其他各方都無過錯,應由對環境具有高度危險的設施的産權人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即通常所言的“無過錯責任賠償”。

    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無過錯責任原則”並非新鮮事物。《民法通則》第123條明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儘管如此,社會對於這一原則的認同度一直存在分歧。

    起草者在《四川省觸電事故處理條例(草案)》提請審議之初曾提供一組數字:近年來,四川觸電事故呈上升趨勢,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訴諸法院的案件日益增加,索賠金額最高的超過200萬元,最低的8000元。但由於國家有關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法規過於原則,加之觸電人身損害形成的原因複雜,在觸電人和電力設施産權人均無過錯情況下,究竟由誰承擔賠償責任,不同法院常常給出不一樣的判決結果。

    主張追究“無過錯責任”者認為,事故發生後,觸電人處於相對弱勢一方,增加此條例有利於保護觸電人利益;反對者則提出,此做法損害了社會公平,削弱了法律的權威性、公正性。

    爭議導致草案在第三次審議後擱置審議長達兩年之久,第四次審議後,四川省人大常委會議再度擱置表決。

    有關人士透露,國家立法出現的新動向,是“激活”第五次審議的主要契機。9月1日施行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2條規定,“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違章通過交通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人身傷亡,屬於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人身傷亡”。于10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對此前爭議較多的第76條作出修改,提出按非機動車、行人過錯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如“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有關人士沒有透露5審稿將作出哪些修改、是否維持無過錯責任賠償相關條款,不過他肯定地説,將在國家立法的變動中尋找思路,以期這部法規及早獲得通過。

    據悉,《四川省觸電事故處理條例(草案)》一旦通過,將成為我國首個涉及觸電損害處理的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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