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體系,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廣西南寧市政府出臺了《南寧市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於2008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規定,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本人共同負擔,個人繳費比例為5%;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15%。
6個月內必須參保
《辦法》規定,凡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用人單位,應自招用農民工之日起6個月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手續。
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本人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為20%。新參保農民工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無法確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以參保當月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但繳費基數不能低於繳費時當地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個人繳費比例為5%;用人單位以本單位支付的農民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15%。農民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已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但尚未給農民工辦理參加養老保險手續的用人單位,應在《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並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農民工參保可享受5種待遇
據介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達到申請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履行了繳費義務的,按以下5種標準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①農民工累計繳費滿15年以上的,其中在本市實際繳納年限累計滿8年及以上,基本養老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②參保農民工達到申請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在南寧統籌地區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滿8年及以上且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按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計發一次性養老保險補貼,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本人達到申請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③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民工,參加全區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調整標準按同類人員50%的水平執行。
④非南寧市戶籍農民工在南寧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達到申請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一次性將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給本人,並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按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計發一次性養老保險補貼,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本人達到申請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⑤農民工在未達到申請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死亡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4種情況可轉移養老保險
①參保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予以保留。若留在南寧從事個體勞動或靈活就業的,可繼續參保。
②參加南寧市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跨統籌區域就業的,可申請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隨同轉移。
③農民工返回農村或離開南寧就業,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無法轉移,或因其他原因不辦理轉移的,經本人書面申請,並持個人身份證,可到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養老保險關係終止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④原在外地就業並參加了當地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由外地轉入南寧就業的,其基本養老關係隨同轉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