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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立項研究《聯合國統一運輸法公約》的影響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26日   來源:交通部網站

    令世界航運界關注的《聯合國統一運輸法公約》正在制定中。該公約的通過並頒布實施,會對我國航運、貿易和其他相關行業産生哪些重要影響?我國應需要採取哪些正確的對策與措施?近日,交通部正式對《〈聯合國統一運輸法公約〉的制定對我國的影響與我國應採取的對策研究》予以立項。

    該研究項目負責人、上海海事大學教授、我國著名《海商法》專家胡正良表示,該研究項目將在針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正在制定的《聯合國統一運輸法公約》以及該公約將對我國航運、貿易和其他相關利益産生重要影響的背景下,為保護我國航運利益和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促進我國海上貨物運輸法律的現代化,從宏觀性、政策性、利益關聯性的高度進行研究。

    據介紹,正在制定的《聯合國統一運輸法公約》與現行國際上佔主導地位的《海牙—維斯比規則》相比較,將作出三大方面的變化:一是為適應國際集裝箱貨物“門到門”運輸方式的變革和批量合同(服務合同)的廣泛使用而作出的重大變化;二是為適應電子商務在國際海上貿易運輸中的廣泛應用前景而作出的重大變化;三是為適應海上貨物運輸抗風險能力的提高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律實踐中存在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作出的重大變化。據預測,該公約在通過和實施後,將使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律進入一個新的時代,併為各國海商法、國際航運和國際貿易實踐帶來重大的影響甚至變革。

    胡正良指出,該公約有利於航運的主要表現是:之前提到的前兩種重大變化,將有利於國際航運的發展,同時有利於國際貿易的發展;公約使船貨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更加明確、具體,增強公約規定的可操作性,減少爭議,節省解決爭議的成本,從而符合航運業的利益,也符合貿易方利益;公約將港口經營人納入海運履約方並賦予其享有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損壞的賠償責任限制等權利,有利於維護港口經營人的利益,從而符合航運利益。那麼,該公約不利於航運方面的主要表現則是:承運人責任的明顯加重,具體表現為“航海過失”免責取消,規定了承運人對貨物遲延交付的責任,提高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明確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損壞免責的舉證責任。

    對此,胡正良認為,科學地分析和預測《聯合國統一運輸法公約》實施後將對我國的國際航運、貿易和港口等行業的利益帶來的影響,並採取正確的對策措施,直接關係到我國的國際航運、貿易和其他相關行業的利益以及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同時,與我國作為世界航運、貿易和港口大國的地位相對應,我國是否參加和何時參加該公約,將對該公約的前景産生重大的影響。因此,開展《聯合國統一運輸法公約》的制定對我國的影響與我國應採取的對策此次立項研究顯得非常迫切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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