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召開的全國保障市場供應加強價格監管電視電話會議精神,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近日通知要求加強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減輕患者負擔。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要提高對穩定價格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強醫療機構價格監管,規範醫療機構價格行為。
通知提出,要科學設定指標,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在科學測算和論證的基礎上,制訂不同級別、不同類型醫療機構醫藥費用增長幅度的控制指標,包括每門診人次費用、每床日平均費用、出院者平均費用等。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加強價格管理;進一步健全醫療機構病歷記錄和費用清單審核制度,全面實行醫療機構價格公示、費用清單和費用查詢制度;強化醫療機構內部價格管理責任制,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同時,嚴格執行《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積極研究探索醫療服務收費方式改革。各地可積極開展按病種收費試點工作,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擴大病種範圍和試點醫療機構範圍。
通知重申,要規範醫療服務行為,鼓勵使用質優價廉的藥品;要堅持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因病施治;推進同類醫療機構間醫學檢驗、醫學影像檢查互認工作。此外,推行醫療機構藥品用量動態監測、超常預警、醫生不當處方公示點評等制度,堅決查處大處方等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衛生部新聞辦公室)
關於加強醫療機構價格管理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的通知
衛規財發〔200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召開的全國保障市場供應加強價格監管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加強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減輕患者負擔,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認識加強醫療機構價格管理的重要性
醫療機構價格管理直接關係到廣大患者的切身利益。保持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穩定,控制醫藥費用過快上漲,為人民群眾提供費用較低、質量較高的醫療衛生服務,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是衛生工作的重要目標,也是當前衛生系統的一項重要任務。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要提高對穩定價格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強醫療機構價格監管,規範醫療機構價格行為。
二、科學設定指標,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在科學測算和論證的基礎上,制訂不同級別、不同類型醫療機構醫藥費用增長幅度的控制指標,包括每門診人次費用、每床日平均費用、出院者平均費用等。要建立科學的考核辦法和相應的獎懲制度。
三、加強醫療機構內部價格管理,提高價格工作透明度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加強價格管理。要進一步健全醫療機構病歷記錄和費用清單審核制度。全面實行醫療機構價格公示、費用清單和費用查詢制度。強化醫療機構內部價格管理責任制,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
四、嚴格執行《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積極研究探索醫療服務收費方式改革
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醫療服務項目規範,按照規定的項目內涵提供服務,按照規定的價格標準收取費用。嚴禁自立項目收費、重復收費、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等違規行為。積極協調有關部門,逐步理順醫療服務價格體系。進一步完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審批辦法,明確審批程序和審批期限等。控制不合理醫療服務項目的推廣應用。
各地可積極開展按病種收費試點工作,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擴大病種範圍和試點醫療機構範圍。要在認真測算成本的基礎上,確定病種的收費標準。通過收費方式改革,調動醫療機構自覺控制費用的積極性,規範醫療機構診療行為。
五、規範醫療服務行為,鼓勵使用質優價廉的藥品
加強醫療機構管理,規範醫療行為,提高醫療質量,降低醫療費用。堅持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因病施治。推進同類醫療機構間醫學檢驗、醫學影像檢查互認工作。
推行醫療機構藥品用量動態監測、超常預警、醫生不當處方公示點評等制度,堅決查處大處方等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積極協調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引導醫療機構採購和使用質優價廉的藥品,特別是鼓勵採購和使用國家定點生産的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藥。要控制醫療機構採購和使用高價藥品,明確不同級別醫療機構高價藥品的使用比例。
六、加強監督檢查,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要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促使醫療機構嚴格執行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查處;問題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
穩定價格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直接關係到群眾生活和社會穩定。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要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把穩定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控制醫藥費用過快上漲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精心組織,明確責任,真抓實幹,把以上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