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認真做好災區重建工作要求,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出了關於做好災區抗災重建中用地和地質服務工作的公告。
公告要求:一、對搶險救災急需或災毀的輸電設施、交通設施、房屋重建等用地,屬於臨時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重建後由臨時用地單位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二、對災毀的輸電、交通等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也可先行用地,建設單位應在災毀設施建成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用地審批手續。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主動作好相關服務工作,保障抗災重建及時用地。
三、各省級國土資源廳(局),要安排和組織專家技術人員,深入城鄉居民住宅災毀嚴重的山丘區,指導基層作好住房重建的選址工作,確保避開地質災害隱患地區,為災後重建群眾住房提供良好安全的地質條件。對農村村民住宅重建,應按照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和村莊規劃實施建設,有條件的要結合新農村建設統一規劃建設。但要尊重群眾意願,避免造成村民特別是受災群眾的負擔。局部或零星災後重建的,要利用村內空閒宅基地建房。(部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