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試行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08]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上海、江蘇、四川、福建、湖南省(直轄市)分局,天津、上海、江蘇、四川、福建、湖南省(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推進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改革,完善國家國際稅收徵管體制,進一步促進服務貿易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4月1日起,在天津、上海、江蘇、四川、福建、湖南6個地區試點,實行服務貿易對外支付先行稅務備案的管理措施。現將有關試點內容通知如下:
一、在試點地區註冊的境內機構(以下簡稱境內機構),到試點地區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辦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5萬美元)的服務貿易對外支付,應當事先持相關合同複印件到轄內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填報《境內機構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詳見附件)。
境內機構辦理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5萬美元)的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無需備案。
二、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根據有關合同複印件確認《備案表》填寫無誤後,應當現場填寫《備案表》中“主管國稅機關填寫”相關內容,編制《備案表》流水號,並在《備案表》原件及3份複印件上簽章。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將《備案表》原件及1份複印件退還境內機構,留存《備案表》複印件2份。
三、境內機構在銀行辦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5萬美元)服務貿易對外支付時,應當提交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簽章的《備案表》原件,用以替代現行規定要求的稅務憑證,並根據現行規定提交其他單證。銀行在辦理有關對外支付手續後,應在《備案表》原件上簽章。
四、辦理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履行申報納稅手續,或就稅務事項做出説明。
五、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境內機構須在每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手續,但只需在首次付匯備案時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交合同複印件。
六、非試點地區註冊的境內機構在試點地區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服務貿易對外支付,以及試點地區註冊的境內機構在非試點地區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服務貿易對外支付,根據現行規定辦理。
七、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之間的備案信息交換制度,按國家稅務總局隨後制定的有關文件執行。
八、試點地區外匯局及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將本通知轉發轄內各級外匯、稅務管理機關,以及轄內各級銀行,並做好宣傳和政策解釋工作。
九、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在試點期內,試點地區外匯局及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按月報告試點情況,及時彙報試點中遇到的問題。
附件:《境內機構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
境內機構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
編號:
一、基本情況(由支付人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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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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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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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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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單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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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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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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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係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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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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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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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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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單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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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匯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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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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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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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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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總金額(或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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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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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 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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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匯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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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付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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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執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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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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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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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僅在此聲明以上呈報事項準確無誤,如有不實,願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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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告知事項(主管國稅機關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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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公司所提供的資料,你公司向境外___________公司(個人)所支付的______________(項目名稱),價款________元,在如實提供以上信息以及合同複印件後,可先行付匯。
請於 年 月 日前就以上付匯金額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進行納稅申報或做出必要説明。上述呈報如有不實,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主管稅務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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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明:1、同一項業務涉及多筆付匯,只需在首次備案時提交合同複印件。
2、備案時,本表複印三份。除原件遞交付匯銀行外,複印件一份留存國稅機關,一份傳遞地稅機關,一份境內機構留存。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