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外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原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後的稅務處理問題
新華社北京3月6日電(記者李延霞、王宇)國家稅務總局6日發出通知,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執行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後的稅務處理問題。
通知説,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稅後利潤直接再投資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資事項,並在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完成變更或註冊登記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有關規定,給予辦理再投資退稅。對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預分配利潤進行再投資的,不給予退稅。
通知指出,外國企業向我國轉讓專有技術或提供貸款等取得所得,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簽訂,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免稅條件,經稅務機關批准給予免稅的,在合同有效期內可繼續給予免稅,但不包括延期、補充合同或擴大的條款。
此外,對於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8年後條件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通知表示,應依據有關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