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肝素鈉藥品質量檢驗工作,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肝素鈉藥品質量檢驗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8年4月9日起,所有肝素鈉藥品生産企業在肝素鈉産品(包括原料藥及注射劑)生産中應增加對多硫酸軟骨素等雜質項目的檢驗。肝素鈉藥品生産企業在現行藥品質量檢驗標準基礎上,要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的肝素鈉及肝素鈉注射劑藥品檢驗補充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納入本企業産品質量檢驗內控標準,對進廠原料和出廠産品實行逐批檢驗,凡檢驗結果不符合標準規定的,不得投料生産和出廠銷售。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進一步加強對轄區內肝素鈉藥品生産企業生産和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企業落實增加檢驗項目。對未按要求增加項目檢驗,不能保證産品質量的,應當堅決責令其停止生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