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意將浙江省台州市列為農村環境保護試點的復函
環境保護部函 環函〔2008〕59號
浙江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請求批准台州市為全國農村環境保護試點的請示》(浙環〔2008〕3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我部認為,在台州市開展農村環境保護試點工作,有利於推動當地農村生産生活方式的轉變,改善當地農村生態環境質量,有利於輻射和帶動周邊地區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為全國農村環境保護提供實踐經驗。我部同意將你省台州市列為農村環境保護試點。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於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的精神,請你局督促試點地區政府,按照以下幾個方面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推進農村環境保護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目標責任
成立以政府領導為組長,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的領導工作小組,負責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設立專門工作班子,具體負責計劃制定、任務分解、監督檢查等日常事務,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做到規劃、目標、任務、資金、責任“五到位”。
二、抓好典型示範,突出工作重點
以行政村為基本工作單元,圍繞解決農民群眾身邊的突出環境問題開展工作。要堅持統籌城鄉環境保護,著力解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加大農村水環境綜合整治力度,有效保護農村飲用水水源地,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大力開展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三、堅持因地制宜,尊重農民意願
充分發揮廣大農民的積極性、創造性,尊重農民意願。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地開展各項工程建設,優先解決農民群眾關心的環境熱點、難點問題,真正為農民群眾辦實事、辦好事,切實改善農村環境質量。
四、加強指導監督,確保建設成效
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與監督,建立考核、獎勵機制,確保建設成效。
我部將在有關政策、技術、信息等方面給予支持與指導,並適時對試點工作進行檢查。請你局及時將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報送我部。
二○○八年五月六日
關於同意將雲南省龍陵縣、動海縣列為農村環境保護試點的復函
環境保護部函 環函〔2008〕58號
雲南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申請將保山市龍陵縣和西雙版納州動海縣列為全國農村環保試點縣的請示》(雲環字〔2008〕1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我部認為,在龍陵縣和動海縣開展農村環境保護試點工作,有利於推動當地農村生産生活方式的轉變,改善當地農村生態環境質量,促進當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我部同意將你省龍陵縣和動海縣列為農村環境保護試點。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於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精神,請你局結合本地實際,督促試點地區政府,按照以下幾個方面要求,積極推進農村環境保護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目標責任
成立以政府領導為組長,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的領導工作小組,負責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設立專門工作班子,具體負責計劃制定、任務分解、監督檢查等日常事務,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做到規劃、目標、任務、資金、責任“五到位”。
二、抓好典型示範,突出工作重點
以行政村為基本工作單元,圍繞解決農民群眾身邊的突出環境問題開展工作。要大力推動農村環境保護規劃的實施,積極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和天然林保護、封山育林、退耕還林工作,保護好農村飲用水源地,大力治理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加強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和環保能力建設。
三、堅持因地制宜,尊重農民意願
充分發揮廣大農民的積極性、創造性,尊重農民意願。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地開展各項工程建設,優先解決農民群眾關心的環境熱點、難點問題,真正為農民群眾辦實事、辦好事,切實改善農村環境質量。
四、加強指導監督,確保建設成效
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與監督,建立考核、獎勵機制,確保建設成效。
我部將在有關政策、技術、信息等方面給予支持與指導,並適時對試點工作進行檢查。請你局及時將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報送我部。
二○○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