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奧運期間航空運輸危險品實施特別管制措施的補充通知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航空公司、各機場公司:
民航局和公安部近日聯合下發了《關於奧運期間對航空運輸危險品實施特別管制措施的通知》(民航發〔2008〕52號文,以下簡稱《通知》),現就執行該《通知》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於《通知》第一條的説明
(一)該條中“北京等賽區城市”是指《通知》第二條中列出的六個城市;
(二)對於非賽區城市的機場,航空公司仍然可以按照《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部)的規定和《通知》第三條的要求運輸危險品(包括彈藥等第1類危險品)。
二、關於《通知》第二條的説明
(一)在六個奧運賽事城市的機場停止危險品運輸的規定,適用於航空公司在這些機場實施的所有始發、到達和經停運行;該規定僅適用於已列明的六個城市的機場,不適用於其他機場。
(二)該條中的“危險品”是指《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部)定義的航空運輸危險品。
(三)旅客和機組人員隨身攜帶物品和托運行李的管理,仍執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部)和現行安檢規定的要求;
(四)交運“醫用同位素”應出具國家環保部門的有效文件;
(五)交運“撲滅高致病疫情所需生物和化學製劑”應出具衛生部或出發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準運證書》;
(六)“其他機場運輸高危危險品,必須經民航局危險品運輸主管部門核準”,是指航空公司應按照《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部)獲得所屬地區管理局頒發的相應許可。
三、關於《通知》第三條的説明
該條第(七)款中“大型救災行動或者國家急需運輸的危險品的航空運輸,應報民航主管部門審批、備案”,是指航空公司應按照CCAR276部獲得所屬地區管理局頒發的相應許可。
四、關於《通知》第四條的説明
航空公司運輸奧運會射擊比賽所用彈藥,應當遵守該條規定,而無需遵守《通知》第二條的規定。
該條中“執行有關法律和規章的規定”解釋為:應至少遵守《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部)的相關要求,包括國際民航組織文件《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Doc9284)第8部分第1章有關旅客攜帶危險品的規定,即“經運營人批准,僅作為交運行李運輸的,包裝牢固的1.4S項彈藥筒(僅限UN0012或UN0014),僅供自用條件下,每人攜帶毛重不能超過5公斤。不包括爆炸性或燃燒性的彈藥。一名以上旅客所攜帶的彈藥不得合併成一個或數個包裝件。”不屬於上述情況的彈藥必須作為貨物運輸。
五、關於外國航空公司
外國航空公司需按照《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9)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部)要求實施運行,不受《通知》的限制。
在《通知》第二條所述的六個奧運賽事城市的機場,有關機構仍可以依照《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部)為外航實施危險品的地面操作代理。
六、關於《通知》中的其他事項
(一)不需要填寫《托運人危險品申報單》的危險品(包括例外數量包裝件和僅作為普通貨物冷凍劑的乾冰),不受《通知》限制;
(二)航空公司按《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部)運輸自身危險品類航材,不受《通知》限制。
特此通知。
中國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