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組織開展2009—2010年黨政機關
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政府採購工作的通知
財行[2008]152 號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做好2009-2010年黨政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政府採購工作,現對《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試行)》(財行[2006]312號)和《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辦行[2006]25號)中有關定點飯店政府採購的具體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應于2008年7月底前開展定點飯店政府採購,並於10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
二、此次通過政府採購確定的黨政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地方各級黨政機關出差人員和會議也可以使用,並享受同等待遇。
三、定點飯店應具備的條件
(一)出差定點飯店以三星級以下(含三星級)的飯店為主,並提供全部客房。
(二)四、五星級飯店能夠接受本次定點飯店政府採購的價格要求,並提供不低於飯店總客房數70%的協議客房,可以參加出差定點飯店政府採購。
(三)會議定點飯店應當具備承辦中央級三類會議以上規模的能力,並提供全部客房和會議室。
四、定點飯店政府採購開展的地區和協議價格的確定
(一)出差定點飯店政府採購開展的地區不變。會議定點飯店政府採購開展的地區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所在城市為主,其他地級市是否組織採購會議定點飯店,由省級財政部門決定。
在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不採購會議定點飯店。
(二)出差定點飯店的協議價格應以目前三星級定點飯店協議價格為基礎適當調整。原則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所在城市的定點飯店客房套間協議價格應控制在600元以下,標準間和單間的協議價格應控制在300元以下,其他地級市的定點飯店協議價格應當低於上述標準。
(三)會議定點飯店的房間、會議室、會議餐費等協議價格,以中央級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為採購上限,可以分類採購也可以按綜合定額形式採購。
(四)在飯店客房價格季節性變化特別明顯的旅遊城市,對出差定點飯店可分別確定淡旺季兩個協議價格,旺季的協議價格可適當上調,最高不得超出淡季協議價格的兩倍。確定會議定點飯店協議價格時,應考慮淡旺季價格因素,但不再另外確定旺季價格。
在飯店客房價格季節性變化不明顯的旅遊城市,不另外確定旺季價格。對國慶、春節長假和各類博覽會、交易會、運動會、地區性節慶等大型活動造成的臨時性價格上漲,也不另外確定協議價格。
五、在簽訂協議之前,各地應將初步確定的定點飯店按《黨政機關出差定點飯店及協議價格的報送格式》、《黨政機關會議定點飯店及協議價格的報送格式》分別匯總後,報財政部審核。
六、各地在接到審核批復後,應儘快與飯店簽訂協議書,督促定點飯店完成在“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飯店查詢網”(以下簡稱“查詢網”)上的註冊登記,並予以審核。
七、對當前接待服務信譽良好的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根據《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願意在新一輪繼續參加定點並承諾履行有關協議,可以續簽協議。對於有多次違反協議記錄的定點飯店,在新一輪定點中不予接納。
八、對於各地已經通過政府採購確定的本級定點飯店,符合本次政府採購要求的,可以通過續簽協議的方式轉為黨政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並在“查詢網”上註冊和通過審核,為全國各級黨政機關提供出差和會議接待服務。逐步實現中央與地方的定點管理工作同步開展,統一採購,統一管理。
九、各地在組織開展定點飯店政府採購工作中,要主動與紀檢、監察部門聯絡,請有關部門對採購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採購工作的公正、公平、公開,符合政府採購的相關法律法規。
十、各地要對定點飯店政府採購工作給予充分重視和積極支持,並與財政部保持密切聯絡,及時交流信息,溝通情況,共同努力,確保2009-2010年定點飯店政府採購工作的順利完成。
附件:1.2009-2010年黨政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協議書
2.黨政機關出差定點飯店及協議價格的報送格式(略)
3.黨政機關會議定點飯店及協議價格的報送格式(略)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2009-2010年黨政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協議書
(主要條款)
甲方:XXX(受財政部委託代簽)
乙方:
甲方和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在有下劃線的地方,在製作協議書時可根據定點的類型選定):
一、從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乙方為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飯店。
二、甲方的權利
(一)對乙方承諾的服務和實際提供的服務以及相關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乙方承諾的協議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有權要求乙方對不符合協議的行為進行調整。
三、甲方的義務
(一)公佈定點飯店及協議價格等信息;
(二)對乙方提出調整價格的申請給予審核和答覆。
(三)約束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到定點飯店住宿、開會。
四、乙方的權利
(一)對出差人員、會議舉辦單位提出的超出協議規定服務範圍的要求,乙方有權拒絕;
(二)出差人員不能出示身份證和工作證,會議舉辦單位不能出示有效證明,證明其屬於協議服務範圍的,乙方有權拒絕向其提供協議價格的服務;
(三)對出差人員、會議舉辦單位虛開發票的要求,乙方有權拒絕;
(四)當條件改善、星級檔次提高時,乙方有權申請對協議價格進行調整。
五、乙方的義務
(一)(以下內容可根據採購的定點飯店具體類型選定)
適用於會議定點飯店內容:
●乙方經營範圍內的所有客房、會議室都應提供本協議規定的會議接待服務,不允許只提供部分房間參與協議的行為。
適用於三星級及以下的出差定點飯店:
●乙方經營範圍內的所有客房都應提供本協議規定的出差接待服務,不允許只提供部分房間參與協議的行為。
適用於四星級及以上的出差定點飯店:
●乙方保證提供不少於經營範圍內總客房數量的70%參加出差接待服務。
(二)在協議期內,乙方要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接待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出差人員住宿和單位舉辦的會議,並執行協議價格。
(三)乙方的設施設備、清潔衛生、服務質量等要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不得因價格優惠而減少服務項目、降低服務質量。
(四)乙方向出差人員住宿和單位舉辦會議提供如下協議價格(以下項目可具體細化):
1.各類客房(套間、單間、標準間)的價格(元/天);
2.各種會議室(大、中、小)的價格(元/半天);
3.自助餐(清真餐飲可單獨説明)早、午、晚餐價格(元/餐)。
乙方提供的協議價格不得隨市場價格波動而提高。
當出差人員因住宿或單位舉辦會議與乙方在價格方面發生爭議時,乙方有義務出示協議書。
(五)乙方的名稱(包括發票開具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發生變化時,要及時通知甲方,並在“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飯店查詢網”上做相應更改。
(六)乙方具備上網條件的,結算時應通過“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飯店查詢網”打印“電子結算單”,供出差人員或會議舉辦單位報銷使用。
(七)乙方具備信用卡收款條件的,結算時應要求出差人員或會議舉辦單位使用公務卡結算。
(八)乙方應于本協議簽署後,儘快在“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飯店查詢網”上完成飯店的註冊、協議信息填報、本協議的影印件、飯店位置圖的上傳等工作,並通知甲方進行審核。
(九)乙方在“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飯店查詢網”註冊的飯店名稱與發票開具單位名稱不一致的,應在網上註明。
(十)乙方具備上網條件的,應定期在“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飯店查詢網”公佈飯店空房數量等相關信息。
六、違約責任
乙方有以下違約行為的,經調查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書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點飯店資格,並不得參加下一輪次的定點。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待協議承諾的出差和會議的;
(二)超過協議規定價格收費的;
(三)提供虛假發票的。
七、附加條件
本協議簽署後,由於乙方沒有及時在“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飯店查詢網”上註冊、發佈相關信息,無法取得各級黨政機關認可,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財政部各一份。
甲方單位名稱(章): 乙方單位名稱(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電 話: 電 話:
日期:2008年 月 日 日期:200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