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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發佈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14日   來源:衛生部網站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衛辦監督發〔2008〕1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保護勞動者健康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近幾年來,各地衛生部門認真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依據職責分工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一些嚴重職業病危害仍沒有得到有效控制,部分地方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重視不夠、工作保障措施落實不到位,基層職業衛生監管和技術服務網絡建設亟待加強。

    為構建職業衛生監管的長效機制,切實維護勞動者健康權益,現就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職業病防治工作,多次強調要採取治本之策,加大執法力度,嚴格勞動保護措施,切實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職業病防治工作作為一項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精心部署,狠抓落實。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彙報職業病防治工作,加快制定本地區職業病防治規劃,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爭取支持。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機制,全面落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採取有效措施,將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業病防治措施抓緊、抓實、抓出成效,切實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

    二、預防為主,加強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工作

    各地在加快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進程中,要把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來抓,嚴把職業病危害源頭控制關。加強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管理,特別是在西部開發過程中,對於工藝落後、嚴重危害勞動者健康的項目要嚴格把關,防止職業病危害的轉移。對可能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及衛生審核;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符合國家衛生職業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未通過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衛生驗收的建設項目,不得正式投入生産使用,已經生産的要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危害嚴重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堅決關閉,杜絕新的職業病危害隱患發生。

    三、加強職業衛生服務機構建設,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

    要加快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網絡建設,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要確保職業健康檢查覆蓋到每個縣(區),並逐步實現職業健康檢查下鄉鎮、進社區,目前尚無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縣(區),要儘快明確1家水平較高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要加強職業病診斷機構的建設和規範化管理,使職業病診斷機構儘快覆蓋到每個地市,不斷提高職業病診斷技術水平。要進一步完善職業衛生專家庫建設,加強技術支持和指導。

    各地要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加強職業衛生服務機構建設和監督管理。要建立職業衛生服務機構工作考核評估和獎懲制度,規範服務行為,不斷提高依法執業意識和技術水平;要加強對職業衛生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要嚴肅查處,並及時向社會通報。

    四、突出重點,加大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力度

    要進一步調整、充實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監督管理力量,加強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監督隊伍建設。地市級以上衛生監督機構要成立專門的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監督科室,縣級衛生監督機構應有適當比例的監督人員專門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監督工作。同時,要不斷改善工作條件,配備必要的現場快速檢測設備、執法取證工具、通訊及交通工具,保障其工作經費,加強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要不斷完善衛生監督管理模式,夯實工作基礎,落實監管責任,不斷提高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監督能力和水平。

    根據2008年國家職業衛生重點監督檢查計劃,各地要結合當地重點職業病危害、重點行業企業、重點人群,加強對存在粉塵、有機溶劑和放射性職業危害企業的監督檢查工作,不斷提高職業健康監護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覆蓋率。要嚴肅查處危害勞動者健康的違法行為,積極做好職業病危害案件投訴舉報受理工作,對於重大案件線索,各地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查處,並及時向社會通報。

    五、加強宣傳,營造全社會關愛勞動者健康的良好氛圍

    各地要充分發揮工會組織、行業協會、新聞媒體和社會團體的作用,大力宣傳《職業病防治法》,普及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職業衛生知識,不斷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責任意識,督促用人單位履行社會責任,提高勞動者維護健康權益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形成全社會關心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良好氛圍。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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