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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等印發地震重災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07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為支持汶川地震災區災後恢復重建,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暫行辦法》,將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納入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的範圍。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是繼東北老工業基地、中部26個老工業基地城市、內蒙古東部五盟市之後,第四批納入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範圍的地區,主要涉及四川、甘肅和陜西三省被確定為極重災區和重災區的51個縣(市、區)。

    此次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辦法與以往相比,政策力度更大,具體調整和完善的主要內容有:一是取消增量限制,允許企業新購入的機器設備進項稅金全額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二是取消行業限制,除國家限制發展的特定行業外,其他行業全部納入增值稅轉型範圍;三是將計算退稅辦法調整為正常抵扣辦法,轉型辦法趨於規範,徵納雙方操作簡便;四是對統一核算的總分支機構制定更為優惠的政策,規定總機構不在受災嚴重地區,由總機構購進並用於受災嚴重地區分支機構的固定資産,可由總機構抵扣固定資産進項稅額。

    目前,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正在抓緊研究增值稅轉型在全國範圍內推開的具體方案和辦法。將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納入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範圍,既是支持汶川地震災區災後恢復重建的一項重要稅收政策,也是增值稅改革全面推開前又一次重要的改革試點。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擴大增值稅
抵扣範圍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稅[2008]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和《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關於對受災嚴重地區實行增值稅擴大抵扣範圍政策的規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暫行辦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

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暫行辦法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和《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汶川地震中受災嚴重地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但從事國家限制發展的特定行業納稅人除外。

    受災嚴重地區和從事特定行業納稅人具體範圍見附件。

    三、納稅人發生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准予抵扣:

    (一)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下同)固定資産;

    (二)用於自製(含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産的購進貨物或增值稅應稅勞務; 

    (三)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産,凡出租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的:

    (四)為固定資産所支付的運輸費用。

    本條所稱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自2008年7月1日起(含7月1日)實際發生,並取得2008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通運輸發票以及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合法扣稅憑證的進項稅額。

    四、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産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所規定的固定資産。納稅人外購和自製的不動産不屬於本辦法的扣除範圍。

    五、設有統一核算的總分支機構,實行由分支機構預繳稅款總機構匯算清繳的納稅人,總機構在受災嚴重地區,由總機構購進固定資産,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總機構核算的,可由總機構抵扣固定資産進項稅額;總機構不在受災嚴重地區,由總機構購進並用於受災嚴重地區分支機構的固定資産,可由總機構抵扣固定資産進項稅額。

    六、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産發生下列情形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一)將固定資産專用於非應稅項目(不含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産的在建工程,下同);

    (二)將固定資産專用於免稅項目;

    (三)將固定資産專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四)固定資産為應徵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

    (五)將固定資産供受災嚴重地區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産發生上述情形的,納稅人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産凈值×適用稅率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産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折舊辦法計提折舊後,計算的固定資産凈值。

    七、納稅人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自製或委託加工的固定資産專用於非應稅項目;

    (二)將自製或委託加工的固定資産專用於免稅項目;

    (三)將自製、委託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産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四)將自製、委託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産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五)將自製、委託加工的固定資産專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六)將自製、委託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産無償贈送他人。

    納稅人有上述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未作銷售的,以視同銷售的固定資産凈值為銷售額。

    八、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7月1日前購進的固定資産,符合免稅規定的仍免徵增值稅,銷售的應稅固定資産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7月1日後購進的固定資産,其取得的銷售收入依適用稅率徵稅。

    九、納稅人可放棄固定資産進項稅額的抵扣權,選擇固定資産進項稅額抵扣權放棄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聲明,並自提出聲明的所屬月份起將固定資産進項稅額計入固定資産原值,不得再計入進項稅額抵扣。

    對納稅人已放棄固定資産進項稅額抵扣權又改變放棄做法,提出享受抵扣權請求的,須自放棄抵扣權執行月份起滿12個月後,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方可恢復其固定資産進項稅額抵扣權。

    十、納入本辦法實施範圍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適用在投資總額內購買國産設備的增值稅退稅政策。

    十一、納稅人固定資産進項稅額應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十二、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十三、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受災嚴重地區和從事特定行業納稅人的具體範圍

    附件:    

受災嚴重地區和從事特定行業納稅人的具體範圍

    一、受災嚴重地區具體範圍

    “受災嚴重地區”是指,根據《民政部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地震局關於印發汶川地震災害範圍評估結果的通知》(民發[2008]105號)確定的極重災區10個縣(市)和重災區41個縣(市、區)。

    (一)極重災區。共10個縣(市),分別是:四川省汶川縣、北川縣、綿竹市、什邡市、青川縣、茂縣、安縣、都江堰市、平武縣、彭州市。

    (二)重災區。共41個縣(市、區),分別是:

    1.四川省(29個):理縣、江油市、廣元市利州區、廣元市朝天區、旺蒼縣、梓潼縣、綿陽市遊仙區、德陽市旌陽區、小金縣、綿陽市涪城區、羅江縣、黑水縣、崇州市、劍閣縣、三台縣、閬中市、鹽亭縣、松潘縣、蒼溪縣、蘆山縣、中江縣、廣元市元壩區、大邑縣、寶興縣、南江縣、廣漢市、漢源縣、石棉縣、九寨溝縣。

    2.甘肅省(8個):文縣、隴南市武都區、康縣、成縣、徽縣、西和縣、兩當縣、舟曲縣。

    3.陜西省(4個):寧強縣、略陽縣、勉縣、寶雞市陳倉區。

    二、從事特定行業納稅人具體範圍

    從事特定行業納稅人,是指從事焦炭加工、電解鋁生産、小規模鋼鐵生産、小火電發電為主的納稅人。所謂為主,是指從事上述業務取得的年銷售額佔其同期全部銷售額50%(含50%)以上。

    小規模鋼鐵生産的標準,是指年産普通鋼200萬噸以下、或年産特殊鋼50萬噸以下、或年産鐵合金10萬噸以下。

    小火電發電的標準,是指以《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能源辦關於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7]2號)規定應關停的燃煤(油)機組發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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