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口計生委“三定”規定公佈
新增職能21項 增設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司
《國家人口計生委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08年7月10日正式印發。
根據國務院批複國家人口計生委的“三定”規定,國家人口計生委的職責取消已由國務院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促進生殖健康産業發展的職責,增加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的職責,加強對國家人口發展戰略的研究,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穩定低生育水平。
為此,國家人口計生委增設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司,並將發展規劃司、科學技術司分別更名為發展規劃與信息司和科學技術服務司。據悉,這也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第一次專門設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
新的“三定”規定表明,我國人口計生工作將進一步納入科學發展的總體規劃,納入改善民生的總體部署,綜合運用人口政策及相關經濟社會政策,更加注重以經濟手段調控人口增長,更加注重依法行政和人文關懷,更加注重建立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體制機制。
“三定”規定賦予國家人口計生委的主要職能包括十一個方面的內容,其中新增和拓展的職責主要體現在統籌解決人口問題,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強對國家人口發展戰略的研究,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加強人口計生公共服務網絡體系建設等方面。
共包括21小項:
——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加強對國家人口發展戰略的研究;
——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穩定低生育水平;
——擬定國家人口發展規劃草案;提出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目標和任務建議;
——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政策建議;
——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
——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配合;
——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
——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佈政策建議;
——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機制;
——負責推動地方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監測人口和計劃生育發展動態;
——提出發佈人口和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議;
——依法公佈有關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重要信息;
——負責計劃生育統計、信息分析工作;
——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指導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網絡體系建設;
——指導中國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等。
“三定”規定在賦予國家人口計生委新的職能和對內設機構進行調整的基礎上,明確了未來人口計生工作的方向:
一、統籌解決人口問題。在解決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佈等問題中,國家人口計生委具有擬定國家人口發展規劃草案,研究人口發展戰略,向國務院提出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目標和任務建議,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配合等職責。努力實現人口自身再生産的協調發展,推動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二、堅持綜合治理原則。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佈的政策建議;負責推動地方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從上述職責可以看出,人口計生部門可以運用提出政策建議、監測和發佈有關信息、協調推動地方和有關部門、會同或協同有關部門等方式在綜合治理中發揮主導作用。
三、突出職能轉變。全面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為民眾提供良好的公共産品和公共服務,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在現有基礎上,繼續加強人口計生系統行政管理、技術服務、社會團體和自治組織相結合,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公共服務網絡體系建設。
四、完善了人口管理的模式。實現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由經濟建設型政府向公共治理型政府轉變。完善“信息—規劃—執行—協調—服務—管理—監督”的人口管理工作鏈,使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對獨立又協調統一。
五、實現“信息化引領”。將信息化引領貫穿到監測人口和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佈人口和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議,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的信息綜合及信息化建設,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依法公佈有關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重要信息,負責計劃生育統計、信息分析工作,推動地方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等多個方面。
目前,國家人口計生委各司局正在按照委黨組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積極組織“三定”規定的落實工作。
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促進生殖健康産業發展的職責。
(三)增加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的職責。
(四)加強對國家人口發展戰略的研究,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穩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國家人口發展規劃草案,研究人口發展戰略,提出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目標和任務建議,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實施全國人口和計劃生育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事業發展規劃,對人口和計劃生育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穩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草案和政策規定,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配合,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佈的政策建議,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規劃,負責推動地方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五)監測人口和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佈人口和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議,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的信息綜合及信息化建設,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六)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科學研究的總體規劃,依法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公佈有關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重要信息,負責計劃生育統計、信息分析工作,研究和依法規範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八)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劃,提高人口素質,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制定並組織實施人口和計劃生育系統幹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指導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網絡體系建設,指導中國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十)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國際援助項目的實施。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9個內設機構:
(一) 辦公廳。
組織協調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重大事項督查督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務;承擔聯絡兼職委員單位的具體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起草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草案和政策建議,組織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行政復議工作;推動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工作。
(三)發展規劃與信息司。
研究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承擔相關的監督、評估工作;分析人口發展動態,提出發佈人口和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的建議;承擔人口和計劃生育的信息綜合和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司。
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佈的政策建議;擬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研究規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制度;指導地方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五)宣傳教育司。
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協調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新聞發佈;承擔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
(六)科學技術服務司。
組織實施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研究的總體規劃;擬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研究和依法規範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制度;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劃;承擔依法公佈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信息工作。
(七)財務司。
編制部門預決算;審核提出計劃生育藥具需求計劃;指導、監督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編制並組織實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建設規劃及標準;指導、審計直屬單位財務、資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機關及直屬單位基建工作。
(八)國際合作司。
承擔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國際援助項目;承擔人口和計劃生育對外宣傳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
(九)人事司。
擬訂幹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並指導落實;指導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網絡體系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143名(含兩委人員編制4名、援派機動編制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2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