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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臺監管措施確保新農合基金運行使用安全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10日   來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近日,青海省衛生廳、省財政廳和省監察廳聯合出臺相關辦法,進一步加強全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運行和公平、公開使用。依據該辦法,從10月1日起,青海省新農合基金由財政和衛生行政部門管理,審計、監察部門依法監督,對基金的籌集、使用實行行政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

    該辦法對行政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做出了具體要求。其中規定,新農合經辦機構要及時做好基金預決算,定期向本級衛生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報告基金收支、使用等情況,要向社會發佈基金使用信息,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縣、鄉(鎮)經辦機構要至少每季度公佈一次基金收支情況,各行政村每月公佈一次具體受益人員名單,按受村民監督。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視其情節輕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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