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聯合舉辦的礦山儲量動態監管高級研修班獲悉,目前全國共有近6萬個礦山開展了儲量動態監管工作。
礦山儲量動態監管主要是通過礦山地質測量等手段,搞清礦山企業每年消耗的礦産資源儲量情況,為監督礦山企業合理利用礦産資源提供依據。2006年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於全面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對各類礦山實行儲量動態監管。近年來,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大力推進,礦山儲量動態監管工作取得了明顯進展,目前全國共有近6萬個礦山開展了這項工作。其中,大型礦山802個、中型礦山1793個、小型礦山56519個。遼寧、河南、重慶、湖南等省(市)實現了對所有礦山進行儲量動態監管。為了推進儲量動態監管,全國有23個省(區、市)出臺了相關管理辦法、技術指南等,有2600家礦山地質測量機構從事這項工作。開展儲量動態監管使國家更準確地掌握了資源家底,增加了資源稅費收入;加強了基層礦政管理,為監督礦山合理利用礦産資源、整頓規範礦業秩序等提供了可靠的依據。此外,開展儲量動態監管有利於指導礦山企業科學開採,增加資源,延長礦山服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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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以前,我國礦山儲量管理職能分佈在原涉礦的各個工業部門,各部門均制定了礦山儲量管理制度,如原煤炭工業部的《關於生産礦井儲量損失計算辦法的規定》、《生産礦井煤炭資源回採率暫行管理辦法》,冶金部門的《黑色冶金礦山地質和測量條例》等。
1998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土資源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原冶金工業部、煤炭工業部、化學工業部等部門和單位行使的礦産資源行政管理職能劃入國土資源部。
2002年6月,國土資源部下發通知,選擇遼寧、重慶、甘肅、河北、湖南、江蘇、四川七省(市)作為試點單位,為探索礦山儲量動態管理積累了經驗,此後,全國又有17個省(區、市)陸續開展了這項工作。
2006年4月,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於全面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的通知》,在全國推進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
2008年8月,國土資源部發佈了《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要求》,以進一步加強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落實儲量管理責任,促進礦産資源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