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發佈
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和配額交易方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近日下發了《關於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和配額交易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項目和金額、電價附加配額交易、電費結算和監管要求等事項。
《通知》規定,此次發佈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範圍為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高於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運行維護費用、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費用,以及納入補貼範圍的秸稈直燃發電虧損項目。納入補貼範圍的發電項目為148個,裝機容量569.72萬千瓦,上網電量77.21億千瓦時,補貼金額19.54億元(含稅,下同)。其中,風電項目102個,裝機容量499.96萬千瓦,上網電量59.16億千瓦時,補貼金額13.82億元;生物質能發電項目43個,裝機容量69.62萬千瓦,上網電量18.04億千瓦時,補貼金額4.6億元;太陽能發電項目3個,裝機容量0.14萬千瓦,上網電量0.01億千瓦時,補貼金額0.03億元。生物質能發電項目中,進行臨時電價補貼的秸稈直燃發電項目19個,裝機容量47.6萬千瓦,上網電量10.86億千瓦時,臨時補貼標準0.1元/千瓦時,補貼金額1.09億元。納入補貼範圍的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10個,總裝機容量0.69萬千瓦,補貼金額0.2億元。納入補貼範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工程82個,補貼金額0.48億元。以上各項合計補貼金額為20.23億元。
關於電價附加配額交易,《通知》明確,對收取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的省級電網企業,按照短缺資金金額頒發同等額度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配額證,以配額交易方式實現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調配。配額賣方向買方出售配額證,配額買方應在收到配額證後10個工作日內,按額度將款項匯入賣方賬戶,完成交易。
據了解,此次電價附加配額交易涉及24個省級電網企業,交易金額合計8.73億元。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電價附加存在資金缺口的省級電網企業有12個,分別是山東、冀北、冀南、蒙西、蒙東、黑龍江、吉林、福建、新疆、寧夏、甘肅、西藏,這些省級電網企業需要通過配額交易調入其他省級電網企業的電價附加結余資金來彌補資金缺口。
《通知》要求,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電價附加有結余的省級電網企業,要在《通知》下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要結清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電費(含接網費用補貼)。電價附加存在資金缺口的12個地區的電網企業,要在配額交易完成10個工作日內,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結清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電費(含接網費用補貼)。對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電價附加補貼,由所在省(區)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級電網企業負責組織實施。
本次配額交易完成後,電價附加有結余的省級電網企業,對已納入補貼範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按月結算電費,高於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從電價附加中支付。各省級電網企業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繼續單獨記賬,餘缺逐期滾存。
《通知》要求,各省(區、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各區域和城市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徵收、配額交易、電費和補貼結算行為的監管,堅決糾正和查處違反規定的電費結算行為,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按時足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