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進口藥品再註冊有關事項公告
根據《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公告,對進口藥品再註冊和分包裝申報、受理、審批,再註冊核檔程序、再註冊期間臨時進口和分包裝、再註冊涉及的補充申請,再註冊和補充申請註冊證編發等有關事項,作出進一步規範。
2002年1月30日《關於印發《換證期間申請臨時進口藥品的規定》的通知》(國藥監注〔2002〕40號)、2003年8月14日《關於進口藥品再註冊及其審評時限等事宜的通告》(國食藥監注〔2003〕210號)、2004年1月14日《關於進口藥品再註冊申請實行核檔程序的通告》(國食藥監注〔200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