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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臺政策進一步放寬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11日   來源:天津日報

    日前,記者從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獲悉,為進一步促進在本市註冊登記的內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的發展,拓展其經營範圍,落實市委九屆五次全會提出的“保增長、渡難關、上水平”總體要求,市工商局本著“先行先試”、“非禁即入”、“非禁即可”的原則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關於進一步放寬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的意見》。該意見現已實施。

    對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的,企業可自主申請,超出核定範圍經營一般經營項目的,一般不按超範圍經營處理。登記機關依申請人的申請,可核定具體經營範圍,可不核定具體經營範圍。註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內資企業,可以不核定具體經營範圍(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對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核定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應經審批的,未獲批准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審批的,自主經營。沒有具體經營範圍的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時,其分支機構也可以申請不核定具體經營範圍。

    對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登記機關應按照審批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核發的批准文件、許可證件核定的範圍,核定其相應的經營範圍。在濱海新區探索登記機關確認企業(法人)主體資格與行業審批機關許可企業經營資格相分離的登記制度。

    對申請的經營範圍既有許可經營項目又有一般經營項目的,在許可經營項目後加注“取得經營許可後方可經營”字樣,核發營業執照。

    本著生産經營場所與經營範圍相適應和非禁即可的原則,企業經營範圍可關聯延伸和跨行業核定。在名稱中的行業表述與經營範圍的主要經營項目相匹配的情況下,工業、商業、科技、服務業等企業經營範圍可關聯延伸和跨行業核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特殊行業企業除外),不受註冊資本(金)限制和主要經營項目的限制。

    對新興經營業態經營範圍的核定,涉及許可項目的,登記機關按照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許可證件核定的範圍予以核準其經營範圍;屬一般經營項目的,名稱中的行業表述和經營範圍可按照國際通行的表述並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直接予以核定,如“國際保理”、“服務外包”等。(記者李夏 見習記者萬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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