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做好《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嚴格換證標準,規範換證行為,根據《藥品管理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並結合深入開展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通知要求:
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本轄區情況,按照“只做減法、不做加法”的原則,制定《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方案,精心組織、嚴格實施,確保換證工作取得實效。要加大對《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嚴禁借換證之際突擊新增藥品經營企業;對在換證工作中失職瀆職的,依法嚴肅處理。藥品批發企業換證必須符合《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的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條件,符合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細則》;藥品零售企業換證必須符合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在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過程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切實做好企業經營範圍的核查工作,凡是不符合陰涼、冷藏儲存、運輸要求的,不得給予需陰涼、冷藏保管藥品的經營範圍。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經營企業換證,必須符合《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條件,符合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佈的驗收標準。對符合條件的,給予定點,並在《藥品經營許可證》中標注相應的經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