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號: |
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
《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3月31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産業部2005年2月8日發佈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産業部令第35號)同時廢止。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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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號: |
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已經2009年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産業部2004年12月2日公佈的《信息産業部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及其條件、程序、期限規定(第一批)》(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産業部令第31號)同時廢止。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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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號: |
電信設備抗震性能檢測管理辦法
《電信設備抗震性能檢測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産業部2001年6月15日發佈的《電信設備抗震性能檢測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産業部令第12號)同時廢止。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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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 4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1983年6月7日發佈的《郵電部關於損壞通信線路賠償損失的規定》(〔1983〕郵電字458號)、1987年5月21日發佈的《公眾電信業務使用規則》(〔1987〕 郵部字225號)、1992年10月16日發佈的《邊境通信管理暫行規定》、1995年10月23日發佈的《市內電話業務規程》、1996年6月12日發佈的《電信應急通信保障暫行規定》(郵部〔1996〕634號)、1996年10月17日發佈的《關於盜用電信碼號賠償損失計算標準的暫行規定》(郵部〔1996〕981號)、1997年9月10日發佈的《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辦法》(郵部〔1997〕733號)、1997年10月13日發佈的《集中式用戶交換機(CENTREX)業務管理辦法(暫行)》,自2009年4月10日起廢止。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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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號: |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産業部2001年12月26日公佈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産業部令第19號)同時廢止。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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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號: |
無線電臺執照管理規定
《無線電臺執照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産業部1999年5月18日公佈的《無線電臺執照管理規定》(信部無〔1999〕424號)同時廢止。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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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7號: |
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
《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産業部2002年6月21日公佈的《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産業部令第21號)同時廢止。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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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8號: |
稅控收款機生産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稅控收款機生産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産業部2004年10月29日發佈的《稅控收款機生産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産業部令第29號)同時廢止。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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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9號: |
軟體産品管理辦法
《軟體産品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産業部2000年10月27日發佈的《軟體産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産業部令第5號)同時廢止。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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