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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關於工傷人員異地配置輔助器具有關問題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12日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工傷人員異地配置輔助器具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勞社工發〔2009〕47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參保單位:

  為方便北京市參保單位在異地居住的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現對異地居住工傷職工在居住地配置輔助器具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對於因傷殘退出生産、工作崗位或者退休,返回原籍長期居住的工傷職工,經北京市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或經北京市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託工傷職工居住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按照北京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限額,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協議機構配置。所配輔助器具達到我市規定的使用年限需要更換相同型號的,可直接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協議機構進行更換。

  二、工傷職工配置或者更換輔助器具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先行墊付,憑北京市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結論,或北京市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託工傷職工居住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結論,(到期更換輔助器具的不需要提供)和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協議機構證明及發票到用人單位參保的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三、工傷職工未經北京市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或未經北京市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託工傷職工居住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配置的輔助器具費用、未按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項目配置的輔助器具費用、未在居住地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協議機構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和超過北京市規定費用限額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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