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函[2009]43號
—關於同意上海期貨交易所上市線材和螺紋鋼期貨合約的批復
上海期貨交易所:
你所《關於上市螺紋鋼和線材期貨標準合約的請示》(上期交法律字[2009]47號)收悉。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你所上市線材和螺紋鋼期貨合約。
二、線材和螺紋鋼期貨合約的具體掛牌時間由你所根據市場狀況及各項準備工作的進展情況確定。
三、在上市初期,你所對線材和螺紋鋼期貨合約的保證金標準、交割、市場監控等方面和環節應當從嚴要求,特別是要做好實物交割環節的監督檢查,切實防範市場操縱。
你所應當以高度負責的態度,按照“高標準、穩起步”的原則,進一步做好上市線材和螺紋鋼期貨合約的各項準備工作,注意防範和妥善化解可能出現的市場風險,確保線材和螺紋鋼期貨合約的順利推出和平穩運行。在組織線材和螺紋鋼期貨合約交易過程中,如遇重大事項,你所應當及時報告我會。
特此批復。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