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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就修改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徵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18日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為了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安全運營,維護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北京市政府法制辦現對《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對此辦法的建議和意見請反饋到市政府法制辦網站。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

(徵求意見的期限:2009-3-16---2009-3-31)

關於修訂《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的説明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4年 6月1日起施行。《辦法》在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城市軌道交通的快速發展,本市在安全運營管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的實踐經驗,特別是為實現“平安奧運”在所採取的一些管理措施,有必要通過立法確立下來,形成長效機制。如系統開展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將安檢引入軌道交通管理領域並長效化等。市政府將《辦法》的修改列入了今年的立法工作計劃,並起草了《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修訂的主要內容説明如下:

    (一)明確了軌道交通安檢制度

    城市軌道交通人員集中,對進入地鐵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預防和制止攜帶違禁物品上車,避免刑事或者治安案件的發生,保障乘客的生命財産安全,十分必要。《辦法(修訂草案)》規定,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實行安全檢查制度,明確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易燃易爆以及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進入軌道交通車站。同時,為確保軌道交通車站在場地空間、電容電力等硬體條件方面能夠充分滿足安檢設施的安裝需求,《辦法(修訂草案)》明確在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可研和初設環節應當確定安檢系統的內容,並經過論證。另外,《辦法(修訂草案)》對包括視頻監控、隔離防護設施等在內的安全防範系統也同樣提出了建設保障的要求。

    (二)增加了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辦法(修訂草案)》建立了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規定運營單位負有“建立安全運營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安全運營職責。

    (三)細化了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內容

    總結近幾年本市軌道交通竣工驗收工作的實踐經驗,《辦法(修訂草案)》細化了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的具體項目,規定試運行合格並依法通過規劃、消防、土建、環保、人防、供電、特種設備、檔案、節能、無障礙設施等驗收後,建設單位方可移交試運營。同時明確了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責,規定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四)建立了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制度

    參照建設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對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的規定,《辦法(修訂草案)》明確了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的範圍。具體範圍是:地下車站與隧道周邊外側五十米內;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築物、構築物外邊線外側十米內。在控制保護區內作業的,應當制定安全防護方案,並對作業進行動態監測。同時《辦法(修訂草案)》規定,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管線的權屬單位應當建立管線巡查、維護和管理制度,保障管線安全運行,避免影響軌道交通安全運營。

    (五)列舉了影響救援疏散的行為

    現行《辦法》規定禁止在軌道交通內設立商業攤點,並禁止一切影響軌道交通救援疏散的行為。哪些行為是影響救援疏散的行為,不夠具體、明確,不便於實際操作。為明確哪些行為是被禁止的,便於管理相對人遵守,《辦法(修訂草案)》採取列舉的方式規定了軌道交通所禁止的影響通行和救援疏散的具體行為,包括實際管理中多發的堆放雜物、乞討、賣藝以及擺攤設點等。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安全運營,維護乘客合法權益,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有關活動的,均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第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企業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四條 市安全生産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綜合監督管理。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行業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治安管理。

    規劃、建設、消防、衛生、環境保護、市政管理、園林綠化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的區、縣人民政府負有宣傳教育、協助組織搶險救援的職責。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傳有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法律規定和安全知識,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識。

    第二章 建設與運營的銜接

    第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設計應當考慮安全運營需求,預留必要空間確保安全便捷的換乘和疏散。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中應當確定列車運行、調度指揮、運營輔助系統、安全防範和檢查系統、維修保障系統、換乘和疏散系統、人員組織等內容,並通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運營安全論證,系統功能應當符合安全運營需要。

    與城市軌道交通連接的其他工程,連接部位的設計應當符合城市軌道交通設計規範。

    第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設施的設計、安裝、建造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設計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運營單位提供技術檔案和相關資料,並會同運營單位組織試運行,對設備、設施進行調試和安全測試。試運行期不得少於3個月,並不得載客。

    第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試運行合格並依法通過規劃、消防、土建、環保、人防、供電、特種設備、檔案、節能、無障礙設施等驗收的,建設單位方可移交運營單位投入試運營;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試運營。政府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試運營期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技術規範,對設備、設施運行情況和運營狀況進行安全監測和綜合調試,試運營期不得少於1年。試運營期滿,設備、設施保持正常穩定運行狀態,可以投入正式運營的,運營單位應當在投入正式運營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安全運營管理

    第十條 禁止在地面軌道線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過道。禁止在地面軌道線路彎道內側建造影響行車瞭望的建築物、構築物。禁止種植影響行車瞭望和車輛安全運行的樹木;已有樹木影響行車瞭望和車輛安全運行的,由運營單位提請市園林綠化部門組織修剪、移栽或者更換樹種消除影響。

    第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應當在以下範圍設置控制保護區: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周邊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築物、構築物外邊線外側十米內。

    第十二條 嚴格控制可能影響安全運營的作業。確需 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護方案,徵得運營單位同意後,方可向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過論證的安全防護方案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築物、構築物;

    (二)敷設管線、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載荷的作業。

    第十三條 經許可從事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作業的,作業單位必須落實安全防護方案。作業單位和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對作業進行動態監測。出現危及運營安全情形的,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採取補救措施,並報告許可作業的行政管理部門、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運營單位。

    跨越、穿越城市軌道交通的作業結束後,作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安全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市安全生産監督、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存在影響運營安全情形的,作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消除影響。

    運營單位在不停運的情況下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的,應當制訂安全防護方案,並報市安全生産監督、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管線的權屬單位應當建立管線巡查、維護和管理制度,保障管線安全運行,避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的安全運營。

    第十五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服務標準。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服務標準的要求,安全運送乘客。

    第十六條 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運營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運營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運營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運營工作;

    (五)建立安全運營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先期應急處置方案和特殊情況下的運營組織方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安全運營事故。

    第十七條 運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運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十八條 運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運營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維護車站內秩序,引導乘客有序乘車,發生險情時,及時引導乘客疏散;

    (二)及時勸阻、制止可能導致危險發生的行為,對勸阻、制止無效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置;

    (三)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

    第十九條 運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列車駕駛員應當遵守運營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駕駛中不得從事與駕駛列車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地面行駛中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按照預案和操作規程要求行駛。

    第二十一條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設施的安全標準和技術規範,定期對供電系統、通信系統、信號系統、通風系統、給排水系統、防災監控系統、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等安全保障系統進行檢測、維修、更新和改造,保證良好的運行狀態。

    第二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站臺、站廳、車廂、疏散通道內禁止堆放雜物、乞討、賣藝,以及擅自擺攤設點等影響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列車車廂內及軌道線路、隧道應當配置報警、緊急照明、防護、救援、滅火等設備,設備應當處於完好狀態。

    第二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規範在軌道線路、隧道及車站站臺、站廳、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風亭、列車車廂內及其他運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各類導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標誌;定期對各類安全標誌進行檢查和維修,保證完好。

    第二十五條 電力、電信、供水等相關單位應當保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用電、通訊、用水等需要。

    第二十六條 運營單位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

    城市軌道交通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影響運行時,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行;無法恢復運行的,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

    第二十七條 對因氣象、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第二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實行安全檢查制度。禁止乘客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易燃易爆以及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拒不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禁止攜帶物品進站的人員,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配合公安人員、車站工作人員進行的安全檢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標誌,聽從工作人員指揮;

    (三)候車時站在安全線內側,乘車時先下後上,車門開啟、關閉時,不得觸摸車門。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行為:

    (一)攔截列車;

    (二)擅自進入軌道線路、隧道等禁止進入的區域;

    (三)強行上下列車;

    (四)向列車、機車、維修工程車以及其他設施投擲物品;

    (五)損壞車輛、隧道、軌道;

    (六)損害和干擾機電設備,架空電纜和通訊信號系統;

    (七)翻越、毀壞隔離圍墻、護欄、護網和閘門;

    (八)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九)損壞、擅自移動安全標誌;

    (十)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行為。

    第四章 應急和事故處理

    第三十一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組織工作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先期應急處置方案,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運營單位應當完善應急處置設備的配備和管理,對工作人員進行應急處置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先期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發生安全事故後,運營單位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同時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報告政府有關部門。

    第三十五條 遇有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運營的緊急情況,運營單位有權採取限制客流的臨時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時,運營單位可以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但應當向社會公告,並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發生突發事件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突發事件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以及電力、電信、供水等單位,應當按照應急組織工作預案的規定進行搶險救援和應急保障,儘快恢復運營。

    第三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發生事故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及時處置,儘快恢復運營。事故責任由安全生産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事故調查結論和傷亡鑒定結論由公安機關依法出具。

    第三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乘客傷亡的,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乘客故意、重大過失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乘客以外的其他人員因違章進入、穿越、攀爬軌道交通設施造成人身傷亡的,運營單位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試運營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安全生産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人身傷害、財産損失或者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按照消防、規劃、建設、園林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三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依法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運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安全生産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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