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規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意見》的通知
環發〔2009〕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副省級城市環境保護局:
《規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意見》已由環境保護部部常務會議于2009年2月20日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級環保部門要結合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通過學習培訓、以案説法等方式,總結和交流環境行政處罰工作的經驗和教訓,不斷提高執法人員正確運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水平。
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機制。在環境行政處罰案卷評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環境行政復議和環境信訪等監督工作中,既要審查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合法性,也要審查其合理性。對於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明顯不當、顯失公正或者其他不規範的情形,要堅決依法予以糾正。要以積極的姿態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環境行政處罰的司法監督,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和社會監督。
各地在執行本意見過程中,如遇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
附件:規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意見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規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意見
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環保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酌情決定對違法行為人是否處罰、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權限。
正確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嚴格執法、科學執法、推進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近年來,各級環保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過程中,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對於準確適用環保法規,提高環境監管水平,打擊惡意環境違法行為,防治環境污染和保障人體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行政處罰工作中,一些地方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問題,個別地區出現了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現象,甚至由此滋生執法腐敗,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應當堅決予以糾正。
為進一步規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提高環保系統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預防執法腐敗,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準確適用法規條款
1.高位法優先適用規則
環保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環保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環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政府規章;省級政府制定的環保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規章。
2.特別法優先適用規則
同一機關制定的環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3.新法優先適用規則
同一機關制定的環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4.地方法規優先適用情形
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依據環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授權,並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的具體規定,與環保部門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優先適用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
5.部門規章優先適用情形
環保部門規章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作出的實施性規定,或者環保部門規章對於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而國務院授權的環保事項作出的具體規定,與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優先適用環保部門規章。
6.部門規章衝突情形下的適用規則
環保部門規章與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的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優先適用根據專屬職權制定的規章;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製定的規章,優先於一個部門單獨制定的規章;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應當按程序報請國務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