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2009年國家園林城市申報有關工作的通知
建辦城函[2009]336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園林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
2009年是國家園林城市、國家園林縣城、國家園林城鎮申報年,為做好今年的申報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園林城市申報條件、程序和申報材料按照建設部2005年發佈的《國家園林城市標準》和《國家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辦法》執行,申報截止日期為2009年5月31日。國家園林縣城、城鎮申報條件、程序和申報材料按照建設部2006年發佈的《國家園林縣城評選辦法》執行,申報截止日期為2009年6月30日。
二、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園林局要認真對照《國家園林城市標準》和《國家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辦法》,對各申報城市(區)嚴格把關,確保其申報條件、程序和申報材料符合要求。各省、自治區推薦的申報城市數量不得超過5個(設市數量少於30個城市的省(自治區)推薦城市數量不得超過3個);每個直轄市只能推薦一個申報城區。
三、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園林局要按照城鄉統籌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重視縣城和鎮的園林綠化工作,儘快開展省級園林縣城、城鎮創建活動,全面改善城鄉生態環境。獲得省級園林縣城稱號滿兩年的縣城可申報國家園林縣城。對於不設縣的地級城市所管轄的建制鎮,可參照國家園林縣城的申報辦法和標準,申報國家園林城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的申報縣城數量不得超過3個;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只能推薦一個申報城鎮。
四、為深入貫徹落實《關於建設節約型城市園林綠化的意見》(建城[2007]215號),各地要高度重視節約型園林綠化建設,要在國家園林城市、縣城、城鎮創建過程中,建立相關制度,強化具體措施,切實推動節約型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工作。各申報城市、縣城、鎮要在申報材料中專項説明開展節約型園林綠化建設的情況。
五、為全面提升人居環境質量,將在國家園林城市評選中增加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等方面的考核內容。各地要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31號)和《關於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貫徹落實中央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重大決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08]215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加大廉租房建設力度,加快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多渠道解決低收入困難家庭住房問題,並在申報材料中專項説明具體落實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