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修訂案,由胡錦濤主席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號主席令公佈,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以下簡稱《防震減災法》)自1998年3月1日施行以來,為促進我國防震減災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保障作用。隨著經濟社會和防震減災事業發展,《防震減災法》在實施過程中積累了一些新經驗,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面臨著一些新問題。特別是,2008年汶川8.0級特大地震災害的發生,給我們帶來了重要的啟示。《防震減災法》是在這種背景下修訂的。修訂後的《防震減災法》共9章93條,對防震減災規劃、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以及監督管理等進行了全面的規範,結構更加合理、內容更加豐富、制度更加健全,必將為促進我國防震減災事業發展發揮重要的保障作用。
為了全面推進《防震減災法》的宣傳貫徹實施工作,4月22日上午,中國地震局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政部、衛生部、公安部聯合召開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電視電話會議,對全國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進行部署。此次電視電話會議,北京設主會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劃單列市設分會場。在北京主會場出席會議的各位領導有:中國地震局局長陳建民、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張穹、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秘書長馬力強、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副部長齊驥、民政部副部長羅平飛、衛生部副部長劉謙、公安部副部長劉金國。中國地震局副局長劉玉辰主持會議。
在電視電話會議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張穹同志發表了講話。張穹副主任在講話中指出,修訂後的《防震減災法》確立了防震減災領域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完善防震減災規劃,二是強化地震監測預報,三是加強地震災害預防,四是完善地震應急救援,五是規範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六是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張穹副主任在講話中要求,要充分認識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的重要意義,認真做好學習宣傳工作,積極推進配套制度建設,為深入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提供制度支撐。同時,要嚴格行政執法,加強執法監督,確保《防震減災法》的貫徹實施。
在電視電話會議上,中國地震局局長陳建民代表國務院有關部門發表了講話。陳建民局長在講話中指出,《防震減災法》的修訂,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減災的指導思想,堅持突出重點、全面防禦的發展戰略,堅持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工作方針,堅持防震減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根本要求。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防震減災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體現了各地、各部門以及專家、社會公眾的意見,體現了近年來防震減災工作的實踐經驗,凝聚所有參與法律修訂和審議工作人員的共同智慧。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是推進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是基於我國地震災情的切實需要,是實現防震減災目標的重要保障,是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減災的具體體現,對促進我國防震減災事業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陳建民局長在講話中強調,防震減災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全面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就是要動員全社會依法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共同提升我國防震減災整體能力。各相關部門要根據《防震減災法》的規定,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全面推進《防震減災法》的貫徹實施,要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配套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二是加強行政執法力度;三是依法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管;四是依法健全地震應急響應機制;五是加強部門協調與溝通增強工作合力。陳建民局長在講話中要求,各部門要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開拓創新,紮實工作,為促進防震減災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為構建安全和諧的發展環境,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