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近日轉發了環境保護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制訂的《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實施情況考核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相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出臺的背景
答:為進一步加強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十五”以來,國家在淮河流域進行了水污染防治責任考核試點。2004年10月,經國務院批准,原環保總局在安徽省蚌埠市召開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現場會,並受國務院委託與淮河流域四省政府簽訂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2005-2010年)》(以下簡稱《責任書》)。自2006年起連續三年,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成評估組,對淮河流域四省政府《責任書》年度目標落實情況進行了考核評估,量化打分排序,考核結果報經國務院同意後,向社會進行了公告。在此機制的激勵下,淮河流域四省政府高度重視治污工作,按照《責任書》的要求,嚴格目標責任考核,紮實推進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治污工作取得了較大的成效。截至目前,淮河“十五”、“十一五”規劃項目的完成率分別為85%和53%,均分別高於其他重點流域68%和27%的平均水平。考核試點以來,在流域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情況下,淮河總體水質不僅沒有惡化,而且持續改善。淮河流域試行治污責任考核的實踐表明,通過考核並實行公告制,可以有效推動地方政府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轉變發展方式,解決環境保護的熱點、難點問題。為促進地方政府落實轄區水污染防治責任制,切實推進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的實施,在借鑒淮河評估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環境保護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在充分調研和聽取地方政府意見的基礎上,數易其稿,研究制訂了《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實施情況考核暫行辦法》。為切實推動規劃任務的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環境保護部等6個部門聯合製訂的《辦法》。
問:制定《辦法》有何重要意義?
答:《辦法》規範了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考核工作,加強了對地方政府專項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管,將有利於促進地方政府落實轄區水污染防治責任制,推動地方政府落實專項規劃確定的各項任務,加快規劃實施,切實改善出境斷面水環境質量;有利於分清流域上下游的責任,調動地方治污的積極性,結合本地實際,有針對性地採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有利於形成齊抓共管的治污局面,促進地方政府組織各有關部門,加強配合,聯合治污,解決水環境保護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特別是在當前國際金融危機仍在蔓延的形勢下,《辦法》的出臺,還將有利於地方政府提高對水污染防治工作認識,加大治污工作力度,落實各項治污措施,加快規劃實施,確保規劃目標的完成。
問:《辦法》的適用範圍和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辦法》適用於對淮河、海河、遼河、松花江、三峽水庫庫區及上遊、黃河小浪底水庫庫區及上遊、太湖、巢湖、滇池等水污染防治重點流域共22個省(區、市)人民政府實施相關專項規劃情況的考核。《辦法》將水質指標和治污項目指標作為考核的主要內容,其中水質指標70分,主要考核跨省界斷面、湖區(水庫)斷面及重要支流斷面水質綜合達標率;項目指標30分,主要考核水污染防治項目完成率。
問:規劃實施情況考核工作與現行的主要污染物減排考核工作有什麼關係?
答:現行的主要污染物減排考核與規劃考核工作相輔相成、相互補充,前者注重過程和手段,後者注重結果。減排考核體系主要考核各省級人民政府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總量減排完成情況,其中的化學需氧量考核不足以全面反映流域水環境質量狀況。為全面建立環境質量考核體系,我們制訂了《辦法》,根據不同河流、湖庫特點,對有關跨省界斷面、湖庫斷面和環湖河流斷面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指標進行全面評估,用水環境質量變化程度來綜合反映重點流域地方政府的治污效果,評估結果更易於被公眾理解和認知。
問:規劃實施情況考核由哪些部門負責?
答:重點流域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是實施各專項規劃的責任主體,按年度對轄區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自查。環境保護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組成考核領導小組,並聘請相關領域專家,對重點流域各省(區、市)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評估結果于每年5月底前向國務院報告,經國務院同意後,向社會公告。
問:對重點流域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劃實施情況的自查報告有哪些要求?
答:重點流域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年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自查,自查情況除水質指標和項目指標外,還包括治理項目投資完成情況、排污單位廢水綜合達標排放率、城鎮污水處理率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及收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在線監控設施安裝運行及聯網情況、有關規定執行情況等。自查情況於次年2月底前報送環境保護部,同時抄送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水利部。
問:對於考核結果有哪些獎懲措施?
答:考核結果分為好(80分以上)、較好(70-80分)、一般(60-70分)、差(60分以下)。考核結果為差的,視為未通過考核。對考核結果為好的,有關部門優先加大對該地區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支持力。對未通過考核的,環境保護部將暫停該地區相關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省(區、市)人民政府需在30天內向國務院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並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未通過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監察部門將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同時,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同意後,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依照《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的規定,作為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