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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改革完善新股發行體制指導意見徵求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5月23日   來源:證監會網站

關於《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
(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強化市場約束機制,充實和完善詢價制度,我會對有關股票發行體制改革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調查研究,起草了《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2009年5月22日至6月5日。

    請將有關意見發送至fxb275@csrc.gov.cn,或傳真至010-88061252。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9年5月22日

    附件:

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

(徵求意見稿)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正確領導下,我國資本市場進行了一系列重大基礎性和制度性改革,取得了顯著成效。市場規模和容量跨上新臺階,市場機制和結構逐步優化,投資者入市踴躍,各類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健全機制、融入資本的態度積極,資本市場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為了進一步健全機制、提高效率,有必要對新股發行體制進行改革和完善以適應市場的更大發展。經過對股票發行體制改革有關問題進行廣泛調查研究,我會對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改革原則、基本內容和預期目標

    (一) 改革原則。堅持市場化方向,促進新股定價進一步市場化,注重培育市場約束機制,推動發行人、投資人、承銷商等市場主體歸位盡責,重視中小投資人的參與意願。

    (二) 基本內容。在新股定價方面,完善詢價和申購的報價約束機制,淡化行政指導,形成進一步市場化的價格形成機制。在發行承銷方面,增加承銷與配售的靈活性,理順承銷機制,強化買方對賣方的約束力和承銷商在發行活動中的責任,逐步改變完全按資金量配售股份;優化網上發行機制,股份分配適當向有申購意向的中小投資者傾斜,緩解鉅額資金申購新股狀況。同時,加強新股認購風險提示,明晰發行市場的風險。

    (三) 預期目標。一是市場價格發現功能得到優化,買方、賣方的內在制衡機制得以強化。二是提升股份配售機制的有效性,緩解鉅額資金申購新股狀況,提高發行的質量和效率。三是在風險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資者的參與意願得到重視,向有意向申購新股的中小投資者適當傾斜。四是增強揭示風險的力度,強化一級市場風險意識。

    二、近期改革措施

    新股發行體制涉及面廣、影響大,為保證改革的平穩推進,擬採取分步實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階段推出各項改革措施。現階段主要推出如下四項措施:

    (一) 完善詢價和申購的報價約束機制,形成進一步市場化的價格形成機制。詢價對象應真實報價,詢價報價與申購報價應當具有邏輯一致性,主承銷商應當採取措施杜絕高報不買和低報高買。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每筆申購的最低申購量。對最終定價超過預期價格導致募集資金量超過項目資金需要量的,發行人應當提前在招股説明書中披露用途。

    (二) 優化網上發行機制,將網下網上申購參與對象分開。對每一隻股票發行,任一股票配售對象只能選擇網下或者網上一種方式進行新股申購,所有參與該只股票網下報價、申購、配售的股票配售對象均不再參與網上申購。

    (三) 對網上單個申購賬戶設定上限。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單一網上申購賬戶的申購上限,原則上不超過本次網上發行股數的千分之一。

    (四) 加強新股認購風險提示,提示所有參與人明晰市場風險。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刊登新股投資風險特別公告,充分揭示一級市場風險,提醒投資者理性判斷投資該公司的可行性。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採取措施,向投資者提示新股認購風險。

    其他改革措施,在統籌兼顧市場發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和市場的承受程度的基礎上,擇機推出。

    三、切實落實各項改革措施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需要市場參與各方密切配合,市場各方應當提高認識,制定相應方案,週密部署,切實將各項改革要求落到實處。

    發行人應當樹立發行上市的正確理念,積極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加強募集資金管理,提高上市公司經營水平,維護股東合法權益。

    承銷商(保薦機構)及其他證券公司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經營活動中維護買賣雙方的長期利益和根本利益。具體工作中要在機構、人員、制度和技術等方面加以改進和適應,不斷提高專業服務能力。

    詢價對象應當發揮專業機構的作用,認真、審慎、專業地掌握資料、分析研判、理性定價,從而形成對市場的理性引導。

    投資者應當充分關註定價市場化蘊含的風險因素,知曉部分股票上市後可能跌破發行價,切實提高風險意識,強化價值投資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相關自律組織應當積極採取措施,切實加強對參與新股發行的承銷商、詢價對象、股票配售對象、證券公司的自律管理和服務。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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