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許可證》將於2009年6月1日起啟用,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通知就許可證啟用及發放事項做出明確:
自2009年6月1日起,對餐飲服務經營者申請新發、變更、延續、補發許可證的,各級餐飲服務監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餐飲服務經營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經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該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屆滿,按有關規定換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通知》強調,餐飲服務許可按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業態和規模實施分類管理,《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類別、許可證號、發證機關(加蓋公章)、發證日期、有效期限及備註等內容。各級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和本省(區、市)餐飲服務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依法加強本轄區餐飲服務許可工作,嚴格按《通知》要求的式樣、內容印製和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做到餐飲服務許可工作有序開展、依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