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佈文號】公告2009年第51號
【發佈日期】2009-06-30
【實施日期】2009-06-30
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1999年6月3日發佈當年度第4號公告,宣佈對來自美國、加拿大、韓國的進口新聞紙實施反傾銷措施。
2003年3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2004年6月30日,商務部發佈當年度第30號公告,根據期終復審調查結果,宣佈自2004年6月30日起,繼續維持原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2008年12月31日,商務部發佈當年度第109號公告,宣佈對原産于美國、加拿大、韓國的新聞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將於2009年6月30日終止,並規定自該公告發佈之日起,國內産業或者代表國內産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終止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正式期終復審申請。
2009年4月30日,國內新聞紙産業代表向商務部提交了期終復審申請。商務部依法對申請書及所附證據材料進行了審查。其後,申請人撤回了申請。
由於沒有申請人申請,商務部也決定不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自2009年6月30日起,終止對原産于美國、加拿大、韓國的新聞紙徵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