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日前公佈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行為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關於規範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産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資産重組通知》)以及《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發行證券通知》(以上統稱三個文件),記者就三個文件出臺的相關情況採訪了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
記者問:請簡單介紹一下文件出臺的有關背景情況。
答:股權分置改革後,原暫不流通股轉變為流通股,國有股東所處的市場環境和股東權利行使所依據的法規制度發生了重大轉變。為確保國有股東正確行使股東權利,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維護全體股東的共同利益及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2007年7月我們聯合證監會共同發佈了《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 證監會令第19號)等三個政策性文件,對國有股東轉讓及受讓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國有股東賬戶管理做出了相應規定,初步建立起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的制度框架,起到了良好的市場效應。當前,上市公司資産重組和證券發行行為不斷增多,並出現了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上市公司發行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創新品種。對於上述行為,目前我委尚沒有相關制度予以監管,致使國有股東的相關行為缺乏必要的政策指導,容易産生信息披露不規範、內幕交易等問題,迫切需要制訂相關管理辦法對此進行規範。
鋻於上述情況,我們在分別徵求有關專家、證券從業機構,部分地方國有資産監管機構、部分中央企業,以及證監會意見基礎上,經反復討論修改,完成了三個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主要目的是為了規範股東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穩定。
記者問:此次發佈的三個文件內容雖各有側重,但又彼此緊密聯絡,請問有何考慮?
答:《若干意見》主要從國有股東如何履行好社會責任以維護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如何強化信息披露責任,如何推進企業整體上市及上市公司重組,促進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以及如何保持國有股東在上市公司中的實際控制力,維護上市公司獨立性等方面,對國有股東提出了原則性意見和要求。《資産重組通知》、《發行證券通知》則根據《若干意見》所提出的基本原則,重點對目前在資本市場上受到關注的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資産重組、上市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等行為,從決策和批准程序、上報材料、信息披露要求、有關各方責任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因此,《若干意見》內容更為寬泛,也較為原則。而《資産重組通知》、《發行證券通知》是對前者所涉及重點內容的具體化。
記者問:我們注意到,《若干意見》首條規定即要求國有股東堅持守法誠信,規範運作,並做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表率。我們認為,這對於培育健康的市場環境,提振市場信心,促進資本市場的長遠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能否簡要介紹一下其中的政策含義?
答: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對我國資本市場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國有股東行為的規範與否,不僅會直接影響所控股上市公司,而且會對資本市場的運行産生導向作用。特別是在當前經濟形勢及證券市場走勢下,國有股東作為資本市場的主要參與方,應從促進國家宏觀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維護資本市場穩定的高度,更多地承擔起社會責任,堅持守法誠信,規範運作,做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表率。我們認為,這不僅是國有股東勇於承擔社會責任的體現,更是其成為合格市場參與方的必然要求。因此,《若干意見》第一條即強調國有股東的社會責任,不僅是為了增強市場信心,更是國有股東自身規範發展的需要。
記者問:《若干意見》將支持上市公司分配股利作為規範國有股東行為的要求,並在第十條中予以了明確規定。請問基本考慮是什麼?
答:投資功能是資本市場最為重要的功能之一。長期以來,我國上市公司的低比例分紅,甚至不分紅的問題,成為影響資本市場投資功能,阻礙資本市場價值投資理念構建的不可忽視因素,也不利於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因此,必須認真解決上市公司分紅中存在的問題。我們認為,國有股東在此過程中要依法發揮作用,鼓勵、支持所持股上市公司加大股利分配力度,特別是要按照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合理增加現金分紅的比例。
記者問:《資産重組通知》主要從程序和要求方面對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産重組進行了規範。其中我們發現了一個重要變化,即文件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相關重組議案前,設定了一個預審核程序。這與國資委目前所實行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後,股東大會前履行審核程序的做法有了很大變化。請談談這方面的情況。
答:國有股東將資産注入上市公司,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産重組,國有資産監管機構在哪個環節對上述事項進行審核至關重要。目前,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召開後、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前履行審核程序。我們在徵求意見中,有關專家建議,國有資産監管機構應對目前的審核環節做出調整,設置預審核程序。他們認為,由於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産重組,均是向上市公司注入優質資産,有的還需要置出上市公司的低效甚至虧損資産,對國有權益影響較大,因此國資委應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召開前對該資産重組進行實質性審核。否則,一旦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依法進行信息披露後,該事項因不符合國有經濟結構調整要求,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而被國有資産監管機構否決,可能會給市場帶來波動,也會影響投資者權益,容易引起法律糾紛。
此外,不少上市公司股東為多元化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的甚至是上市公司。這些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産重組,必須經由自身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大會)進行決策後才能提交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如果國有資産監管機構不設置預審核程序,待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後因種種原因行使否決權,則意味著不僅否決了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事項,而且否決了上市公司股東的董事會或股東會(大會)決議事項,面臨的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則更大。基於此,《資産重組通知》吸收了有關專家所提出的設置預審核程序的建議。在我委組織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工作中,我們也設置了預審核程序,即先由國有股東提出改革預案(包括對價區間)報我委預審核並出具備案表後,再予公告並與流通股股東溝通(如公告後需修改對價內容,則還要取得我委備案同意後才能更改),最後國有股東在股東大會前將最終方案報我委審核。以上即為股權分置改革中市場所俗稱的“兩上兩下”或“三上三下”程序,核心內容在於預審核。實踐證明,在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重大事項中實施預審核措施是行之有效的。
但為了保證證券市場重大信息的公開、透明、對稱,防止在預審核環節走漏信息,《資産重組通知》同時規定國有股東應及時通過上市公司披露資産重組信息,並向交易所申請股票停牌後將方案報送國有資産監管機構,以防止出現泄密和內幕交易等問題。
記者問:2008年10月,證監會發佈了《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對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做出了規定。本次《證券發行通知》對國有股東發行證券從國有資産監管層面也作出了相應的制度安排。但與證監會相關規定略有變化的是,文件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交換為股份的定價選取了三個參考基準日。請問有何具體含義?
答:所謂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特定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鋻於此事項可能構成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為對該類行為進行有效監管,迫切需要我委出臺相關文件,對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基本要求、定價原則、上報審核程序等做出規範。《發行證券通知》第三條規定,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的可交換公司債券交換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價格應不低於債券募集説明書公告日前1個交易日、前20個交易日、前30個交易日該上市公司股票均價中的高者,主要是結合證監會發佈的《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及我委19號令的有關規定確定的。證監會有關辦法規定,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價格不得低於債券募集説明書公告日前1個交易日或前20個交易日的股票均價;我委19號令規定,國有股東協議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價的價格應根據定價基準日上市公司股票前30個交易日的股票均價為基礎確定。我們理解,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有可能構成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協議轉讓,轉讓依據即為所公告的債券募集説明書,定價基準日即為募集説明書公告日。因此,為確保本通知的規定與有關證券監管和國有股份轉讓的規定相銜接,我們對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換股價格作了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