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的開立、使用等行為,防範金融風險,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了《關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統一銀行辦理資格。規定境內符合條件的全部中外資銀行,均可以按規定為境外機構開立境內外匯賬戶,提供金融服務。二是明確了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的開立條件、使用範圍及管理原則等。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與境內發生收支,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內資金餘額除另有規定外,應當納入銀行短期外債指標管理。三是加強統計監測和風險防範。要求銀行對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進行統一標識並納入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境內銀行辦理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有關業務,應當遵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的規定。在《通知》起草過程中,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泛徵求了各方意見,並在外匯局政府網站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有關意見和建議已經充分吸納。
《通知》的實施,有利於銀行外匯業務的拓展,更好地發揮金融支持經濟增長和促進結構調整的作用,有助於中外企業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證資金安全,更好地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同時,通過規範管理,加強風險防範,也可有效防止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成為異常外匯資金流出入的渠道,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