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關於規範和改進行政處罰工作的報告》。據了解,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海南全省共清理政府規章及其它規範性文件1萬餘件。
依照“誰制定,誰清理,只要與《行政處罰》規定不符合的,一律無效”的原則,對建省以來制定的規章及規範性文件有關行政處罰內容進行專項清理。在清理出的1萬多件政府規章及其它規範性文件中,包括海南省政府規章215件,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文件2000余件。經清理,共修改政府規章39件,廢止規章24件。
按照相關規定,對海南全省行政執法主體和機構進行清理,分五批向社會公佈公安、建設、勞動、工商、稅務等25個部門行政執法主體476個,行政執法機構2029個,取消行政執法機構77個,取消了行政執法隊伍中的合同工、臨時工的執法資格。
為了規範行政處罰基礎,各市、縣、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普遍建立了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全面梳理執法依據,截至2008年底,共確認海南省本級行政執法主體54個,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1475部,具體執法行為5653項。(記者 魏如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