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國籍郵輪在華特許開展多點挂靠業務的公告
2009年第44號
為規範我國郵輪業市場秩序,促進我國郵輪經濟健康發展,方便人民群眾旅遊出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以下簡稱《國際海運條例》)規定,現就外國籍郵輪在華開展多點挂靠業務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則
外國籍郵輪在華開展多點挂靠業務,指外國籍郵輪在國際航線運營中,連續挂靠我國兩個以上沿海港口,承載的遊客下船觀光後回船繼續旅行,最終完成整個國際航程的運輸安排。
外國籍郵輪在華多點挂靠,其在我國兩個以上沿海港口間的運輸,在性質上屬於國內運輸,須經特案批准方可開展。經批准開展外國籍郵輪在華多點挂靠業務的經營人,不得允許我港口間承載的旅客離船不歸。
二、外國籍郵輪在華多點挂靠業務申請
外國籍郵輪在華開展多點挂靠業務,應由相關經營人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擬開航線名稱、航線挂港順序、班期,以及旅客上下港計劃等;
(二)經營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境外經營人應提交經公證的商業登記文件);
(三)運營船舶材料,主要包括船舶國籍證書、入級證書、安全管理證書、客船安全證書、國際船舶保安證書及船舶租約複印件;
(四)已投保旅客人身傷害責任保險的證明材料,其中每位旅客保險額度不得低於《海商法》第117條規定的46666特別提款權;
(五)與擬挂靠國內港口的港口經營人達成的港航靠泊協議複印件;
(六)國際船舶代理企業委託函及申報函(境外經營人申請時提供);
(七)指定聯絡機構説明書、委託書及該機構工商登記文件複印件(境外經營人申請時提供);
(八)交通運輸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外國籍郵輪在華多點挂靠發生船舶、挂港或班期變更的,經營人應向交通運輸部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交通運輸部在收到申請材料後,在申請材料完整齊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決定予以核準的,核發批准文件;決定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經營人終止外國籍郵輪在華開展多點挂靠業務,或指定聯絡機構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終止、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交通運輸部備案。
三、監督檢查
各有關港口經營人不得為未經批准開展外國籍郵輪在華多點挂靠業務的經營人提供船舶上下客服務。
各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港口所在地航運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本地區多點挂靠業務市場監管,對違反《海商法》和《國際海運條例》開展外國籍郵輪在華多點挂靠業務的經營人,應責令其停止經營,並向交通運輸部報告。
四、法律責任
外國籍郵輪違反本公告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在華開展多點挂靠業務的,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