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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將於2010年1月1日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19日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為規範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工作,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國土資源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中的作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簽署第46號部令,發佈《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將於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制定的,全文共六章,包括總則、受理、審理、決定、執行和監督檢查及附則。《規定》指出,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機關是指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機構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中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或者專門承辦行政復議事項的機構。行政復議機構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組織辦理行政應訴事項,具體指導和監督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行政復議機關的其他機構根據本規定負責相關工作。

    《規定》提出,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行政復議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審定行政復議的工作規則、制度和程序;研究處理抽象行政行為,提出處理意見;審定重大、複雜的行政復議案件,研究因行政復議決定引起的重大、複雜的行政訴訟案件,提出處理意見等。行政復議機構是行政復議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規定》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其他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到本機關行政復議機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要在收到申請之日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材料。行政復議機構應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提出答覆通知書以及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覆書、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等。

    《規定》提出,重大、複雜的行政復議案件,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決定舉行聽證的,要在舉行聽證7個工作日前將聽證事項書面通知當事人,被申請人必須參加。

    《規定》還要求,國土資源部對全國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將行政復議工作、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範圍。

    據有關負責人稱,比起2001年發佈的《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此次46號令有了進一步的完善:明確了復議答覆和行政應訴的辦理機構,完善了復議程序,創新了審理方式,加強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職責。(記者 王博)

打下法制基礎解決國土資源行政爭議
——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就《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修訂答記者問

    國土資源部剛剛出臺了《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修訂稿)(以下簡稱《規定》(修訂稿)),《規定》是由2001年國土資源部第8號令《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修訂而來。為什麼要修訂2001年的《規定》?修訂的原則是什麼?《規定》(修訂稿)作了哪些改進?日前,記者就這些問題採訪了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

    記者:為什麼對之前的《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進行修訂?

    王守智:《規定》是為了解決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貫徹落實2006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於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意見》(中辦發 〔2006〕27號)的精神,並進一步細化和體現《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新內容,以及充分吸收10年來辦理復議案件的成功經驗,規範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工作。

    具體來説,修訂《規定》總體上分兩個方面的原因:第一個是自《行政復議法》實施以來,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數量大幅上升,疑難、複雜、重大和爭議數額較大的案件逐漸增多。隨著改革的推進,行政爭議的數量和類型將不斷增多,通過行政復議來解決的案件也會越來越多,並且趨於複雜。

    第二個是《行政復議法》實施9年來,各地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工作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提出行政復議答覆書時,法制機構和相關機構如何配合;不服具體行政行為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後法制機構和相關機構如何分工負責;如何指導和監督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復議工作;對開展行政復議工作不好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如何制約等等,需要在《規定》(修訂稿)中加以明確規定。

    記者:本次修訂工作是依據什麼原則展開的?

    王守智:在修訂時我司明確了四個原則:一是法律規定的就不再重復規定;二是法律雖然規定了,但是需要進一步細化的,進行細化規定;三是將辦案實踐中得出的經驗加以制度化,體現在《規定》中;四是因工作需要加以規定的,在《規定》中要有所指向。

    記者:能不能簡要介紹一下我國行政復議的發展歷程?

    王守智:2001年,為深入開展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工作,我部發佈施行了《規定》,其在加強對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工作的指導,防止和糾正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促進依法行政,切實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到了2006年兩辦聯合下發的27號文,對加強和改進行政復議工作提出了新的明確要求。2007年施行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按照要求,增加了許多新內容。諸如,更加注重保護人民群眾的行政復議申請權;明確規定了行政復議中止和終止的適用情形,增加了聽證程序,完善了行政復議審理程序;增加了和解調解制度;專設了一章強化指導和監督,而這些內容都必須通過修訂《規定》加以體現和細化。

    記者:本次修訂有什麼改進和完善之處?

    王守智:一是明確了行政復議內部辦理程序,明確了復議答覆和行政應訴的辦理機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未明確復議機構和業務機構在辦理行政復議事項上的分工,《規定》(修訂稿)加以明確。如:第五條規定了行政復議機構辦理行政復議事項,業務機構根據本規定負責相關工作的內容。再如第十四條根據“誰行為,誰負責”的原則,規定了答覆承辦機構;第三十條則規定了行政應訴的承辦機構。

    二是《規定》(修訂稿)完善了復議程序。首先,第八條明確了收案登記制度,要求復議機構對復議申請進行專門登記,第九條規定了補正的程序。其次,第二十五條還明確了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在5日內恢復案件審理。

    三是創新了審理方式。如第十九條,對案件審查會形式的規定就是吸收了我部通過案件審查會形式審理案件的成功經驗。再如,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除明確規定聽證程序外,還規定聽證由行政復議機構和相關機構參加,同時明確相關機構的職責。

    四是指導和監督職責得到突出體現,《規定》(修訂稿)第五章專門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規定。第三十三條要求,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的行政復議工作和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抽查。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復議機構未依法對行政復議申請登記或者審查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責令其依法履行職責。具體行政行為的原承辦機構未按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要求提出書面答覆和確定代理人的,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法律責任。此外,第三十五條還規定了考核制度,要求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或者未將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的情況報送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通報批評,被通報批評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能參加當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各項評優活動。

    第五是有關行政應訴的答辯承辦機構的改進問題。有的單位認為在行政應訴中行政復議機構應為主辦機構,具體行政行為的承辦機構應是協辦機構,也有的單位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引起的訴訟案件,應當由具體行政行為的承辦機構獨立應訴。最後按照“誰行為,誰負責”的原則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規定》(修訂稿)確定了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引起的訴訟案件,應當由具體行政行為的承辦機構提出答辯狀,復議機構協助辦理。因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承辦機構熟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依據。(記者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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