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頒布了新修訂的《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簡稱新《規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實施。
根據新《規定》,新版《港口經營許可證》將同時啟用。新版《港口經營許可證》的式樣將由交通運輸部統一規定,省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負責印製,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給符合資質條件的申請人,有效期為3年,期滿可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為貫徹落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加強船舶溢油應急處置能力建設,交通運輸部提出要完善港口經營許可制度中與防止船舶污染關係密切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經營資質許可制度。新《規定》明確了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企業的資質條件,全面提高了在港口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經營的準入門檻,並對在港區內從事船舶污染物垃圾接收服務所使用的不同工具分別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