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完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堵塞稅收徵管漏洞,現將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産的房産稅問題
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産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産余值代繳納房産稅。
二、關於出典房産的房産稅問題
産權出典的房産,由承典人依照房産余值繳納房産稅。
三、關於融資租賃房産的房産稅問題
融資租賃的房産,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産余值繳納房産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産余值繳納房産稅。
四、關於地下建築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徵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築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徵稅款。
對上述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徵稅款的50%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産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第七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徽省若干房産稅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3]368號)第二條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