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徵求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運動員代表資格有關規定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體育局,總參軍訓和兵種部體育訓練局、總政宣傳部文化體育局,各有關行業體協,各有關項目管理中心:
經國務院批准,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將於2013年在遼寧省舉行。現將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運動員代表資格有關規定(請登陸國家體育總局網站競技體育司文件公告內查詢)轉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研究,于2009年12月11日前將意見反饋給國家體育總局競技體育司。
聯絡人:田飛鵬
電話:87182307
傳真:87182046
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
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運動員代表資格有關規定
(徵求意見稿)
一、運動員必須按照《全國運動員註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體競字[2003]82號)的規定,于2010年至2013年期間在同一單位進行註冊,獲得國家體育總局頒發的全國體育競賽運動員註冊證(或IC卡),方可參加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的比賽;運動員參加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的代表資格以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間註冊的單位為準。
除上述規定外,以下三類情況也具備參加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的資格:
第一,2011年至2013年首次註冊的運動員。其參加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的代表資格,以首次註冊的單位為準。
第二, 2009年已經註冊且在2010年繼續確認註冊的運動員,其《全國運動員代表資格協議書》在2011年至2013年期間自然到期後,運動員可按照《全國運動員註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體競字[2003]82號)的規定,重新註冊並參加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
第三,經國家體育總局批准的2009年交流運動員,其交流協議自然到期後,運動員可以按照協議的有關條款重新註冊並參加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
以下兩類情況不具備參加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的資格:
第一,2009年已經註冊的運動員,如果協議未到期且2010年也不確認註冊,則該運動員將自動失去參加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的資格。
第二,2010年首次註冊和重新註冊的運動員,2011年至2013年期間如再以“退役”、“協議中止”、“協議到期”、“年度交流”等形式改變註冊單位的,則該運動員將自動失去參加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的資格。
二、註冊決定權在院校、俱樂部等的運動員,必須在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間進行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代表資格和代表單位註冊。各參賽單位向國家體育總局競技體育司上報雙重註冊協議(一式兩份)的截止時間為2010年3月31日。
三、關於解放軍兩次計分的有關規定:
(一)在第八屆至第十一屆全運會上已經實行兩次計分的解放軍運動員,必須在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間進行註冊後,方可在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上繼續實行兩次計分。
(二)2010年3月31日以前入伍且未列入國家體育總局審定的的解放軍運動員兩次計分名單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實行兩次計分。
第一,運動員入伍前,從未獲得過各項目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總決賽、全國運動會、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賽或總決賽(實行賽制改革,沒有全國錦標賽或全國冠軍賽名稱的項目,可指定類似級別的兩項賽事進行限制)前8名(含第8名)。
第二,運動員兩次或兩次以上入伍的,不能在同一項目上實行兩次計分。
(三)2010年3月31日以前入伍且未列入國家體育總局審定的兩次計分運動員名單的,必須在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間代表解放軍進行註冊,並且解放軍體育主管部門須于2010年3月31日以前將《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兩次計分運動員申報表》及運動員入伍證明材料上報國家體育總局競技體育司審批。
(四)2011年至2013年首次註冊的運動員,且在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間入伍的,可以代表解放軍參加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解放軍體育主管部門須于每年的1月31日以前將前一年度入伍的運動員情況(《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兩次計分運動員申報表》及運動員入伍證明材料)上報國家體育總局競技體育司審批。
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兩次計分運動員申報表
注:①該審批表可以重新錄製,須打印填寫,不得手寫,否則不予受理。
②郵寄地址:北京市崇文區體育館路2號國家體育總局競技體育司;郵編:100763;電話:010-87182492,傳真:87182307。
(總參軍訓和兵種部體育訓練局
或總政宣傳部文化體育局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