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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印發2009年版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工作規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17日   來源:衛生部網站

衛生部關於印發
《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工作規範(2009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2006年10月,我部印發了《狂犬病暴露後處置工作規範(試行)》(衛辦疾控發〔2006〕176號),對規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狂犬病暴露後處置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為適應我國狂犬病疫苗和被動免疫製劑研製技術的最新進展,指導各地進一步做好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工作,降低狂犬病的發病率,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我部組織制定了《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工作規範(2009年版)》,現予以印發。請各地結合工作實際,嚴格執行並切實做好醫療衛生機構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狂犬病暴露後處置工作規範(試行)》同時廢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工作規範

(2009年版)

    第一條 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確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動物咬傷、抓傷、舔舐粘膜或者破損皮膚處,或者開放性傷口、粘膜接觸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動物唾液或者組織。

    第二條 按照接觸方式和暴露程度將狂犬病暴露分為三級。

    接觸或者喂養動物,或者完好的皮膚被舔為I級。

    裸露的皮膚被輕咬,或者無出血的輕微抓傷、擦傷為Ⅱ級。

    單處或者多處貫穿性皮膚咬傷或者抓傷,或者破損皮膚被舔,或者開放性傷口、粘膜被污染為Ⅲ級。

    第三條 狂犬病預防處置門診的醫師在判定暴露級別後,根據需要,要立即進行傷口處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應當採取的處置措施並獲得知情同意後,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四條 判定為I級暴露者,無需進行處置。

    第五條 判定為Ⅱ級暴露者,應當立即處理傷口並接種狂犬病疫苗。確認為Ⅱ級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級暴露位於頭面部且致傷動物不能確定健康時,按照Ⅲ級暴露處置。

    第六條 判定為Ⅲ級暴露者,應當立即處理傷口並注射狂犬病被動免疫製劑,隨後接種狂犬病疫苗。

    第七條 傷口處理包括徹底沖洗和消毒處理。局部傷口處理越早越好,就診時如傷口已結痂或者癒合則不主張進行傷口處理。清洗或者消毒時如果疼痛劇烈,可給予局部麻醉。

    傷口沖洗: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鹼性清潔劑)和一定壓力的流動清水交替徹底清洗、沖洗所有咬傷和抓傷處至少15分鐘。然後用生理鹽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將傷口洗凈,最後用無菌脫脂棉將傷口處殘留液吸盡,避免在傷口處殘留肥皂水或者清潔劑。較深傷口沖洗時,用注射器或者高壓脈衝器械伸入傷口深部進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徹底。

    消毒處理:徹底沖洗後用2-3%碘酒(碘伏)或者75%酒精涂擦傷口。如傷口碎爛組織較多,應當首先予以清除。

    第八條 如傷口情況允許,應當儘量避免縫合。傷口的縫合和抗生素的預防性使用應當在考慮暴露動物類型、傷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後時間間隔的基礎上區別對待。

    傷口輕微時,可不縫合,也可不包紮,可用透氣性敷料覆蓋創面。

    傷口較大或者面部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時,確需縫合的,在完成清創消毒後,應當先用抗狂犬病血清或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作傷口周圍的浸潤注射,使抗體浸潤到組織中,以中和病毒。數小時後(不少於2小時)再行縫合和包紮;傷口深而大者應當放置引流條,以利於傷口污染物及分泌物的排出。

    傷口較深、污染嚴重者酌情進行抗破傷風處理和使用抗生素等,以控制狂犬病病毒以外的其他感染。

    第九條 特殊部位的傷口處理。

    眼部:波及眼內的傷口處理時,要用無菌生理鹽水沖洗,一般不用任何消毒劑。

    口腔:口腔的傷口處理最好在口腔專業醫師協助下完成,沖洗時注意保持頭低位,以免沖洗液流入咽喉部而造成窒息。

    外生殖器或肛門部粘膜:傷口處理、沖洗方法同皮膚,注意沖洗方向應當向外,避免污染深部粘膜。

    以上特殊部位傷口較大時建議採用一期縫合(在手術後或者創傷後的允許時間內立即縫合創口),以便功能恢復。

    第十條 首次暴露後的狂犬病疫苗接種應當越早越好。

    接種程序:一般咬傷者于0(注射當天)、3、7、14和28天各注射狂犬病疫苗1個劑量。狂犬病疫苗不分體重和年齡,每針次均接種1個劑量。

    注射部位:上臂三角肌肌內注射。2歲以下嬰幼兒可在大腿前外側肌肉內注射。禁止臀部注射。

    如不能確定暴露的狂犬病宿主動物的健康狀況,對已暴露數月而一直未接種狂犬病疫苗者也應當按照接種程序接種疫苗。

    第十一條 正在進行計劃免疫接種的兒童可按照正常免疫程序接種狂犬病疫苗。接種狂犬病疫苗期間也可按照正常免疫程序接種其他疫苗,但優先接種狂犬病疫苗。

    第十二條 接種狂犬病疫苗應當按時完成全程免疫,按照程序正確接種對機體産生抗狂犬病的免疫力非常關鍵,當某一針次出現延遲一天或者數天注射,其後續針次接種時間按延遲後的原免疫程序間隔時間相應順延。

    第十三條 應當儘量使用同一品牌狂犬病疫苗完成全程接種。若無法實現,使用不同品牌的合格狂犬病疫苗應當繼續按原程序完成全程接種,原則上就診者不得攜帶狂犬病疫苗至異地注射。

    第十四條 狂犬病病死率達100%,暴露後狂犬病疫苗接種無禁忌症。接種後少數人可能出現局部紅腫、硬結等,一般不需做特殊處理。極個別人的反應可能較重,應當及時就診。發現接種者對正在使用的狂犬病疫苗有嚴重不良反應時,可更換另一種狂犬病疫苗繼續原有程序。

    第十五條 凍幹狂犬病疫苗稀釋液應當嚴格按照説明書要求使用。

    第十六條 被動免疫製劑嚴格按照體重計算使用劑量,一次性足量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按照每公斤體重20個國際單位(20IU/kg),抗狂犬病血清按照每公斤體重40個國際單位(40IU/kg)計算。如計算劑量不足以浸潤注射全部傷口,可用生理鹽水將被動免疫製劑適當稀釋到足夠體積再進行浸潤注射。

    第十七條 注射部位如解剖學結構可行,應當按照計算劑量將被動免疫製劑全部浸潤注射到傷口周圍,所有傷口無論大小均應當進行浸潤注射。當全部傷口進行浸潤注射後尚有剩餘被動免疫製劑時,應當將其注射到遠離疫苗注射部位的肌肉。暴露部位位於頭面部、上肢及胸部以上軀幹時,剩餘被動免疫製劑可注射在暴露部位同側背部肌肉群(如斜方肌),狂犬病疫苗接種于對側。暴露部位位於下肢及胸部以下軀幹時,剩餘被動免疫製劑可注射在暴露部位同側大腿外側肌群。

    第十八條 如未能在接種狂犬病疫苗的當天使用被動免疫製劑,接種首針狂犬病疫苗7天內(含7天)仍可注射被動免疫製劑。不得把被動免疫製劑和狂犬病疫苗注射在同一部位;禁止用同一注射器注射狂犬病疫苗和被動免疫製劑。

    第十九條 對於粘膜暴露者,應當將被動免疫製劑滴/涂在粘膜上。如果解剖學結構允許,也可進行局部浸潤注射。剩餘被動免疫製劑參照前述方法進行肌肉注射。

    第二十條 注射抗狂犬病血清前必須嚴格按照産品説明書進行過敏試驗。

    第二十一條 再次暴露後處置。

    傷口處理:任何一次暴露後均應當首先、及時、徹底地進行傷口處理。

    疫苗接種:一般情況下,全程接種狂犬病疫苗後體內抗體水平可維持至少1年。如再次暴露發生在免疫接種過程中,則繼續按照原有程序完成全程接種,不需加大劑量;全程免疫後半年內再次暴露者一般不需要再次免疫;全程免疫後半年到1年內再次暴露者,應當於0和3天各接種1劑疫苗;在1-3年內再次暴露者,應于0、3、7天各接種1劑疫苗;超過3年者應當全程接種疫苗。

    被動免疫製劑注射:按暴露前(後)程序完成了全程接種狂犬病疫苗(細胞培養疫苗)者,不再需要使用被動免疫製劑。

    第二十二條 使用合格的、正規途徑獲得的疫苗全程免疫後,一般情況下無需對免疫效果進行檢測。如需檢測抗體水平,應當採取中和抗體試驗進行檢測,包括快速熒光灶抑制試驗(RFFIT)、小鼠腦內中和試驗2種方法。

    第二十三條 不良反應處理參照《預防接種工作規範》(衛疾控發〔2005〕373號)進行。

    第二十四條 狂犬病高暴露風險者應當進行暴露前免疫,包括從事狂犬病研究的實驗室工作人員、接觸狂犬病病人的人員、獸醫等。

    第二十五條 暴露前基礎免疫程序為0、7、21(或28)天各接種1劑量狂犬病疫苗。持續暴露于狂犬病風險者,全程完成暴露前基礎免疫後,在沒有動物致傷的情況下,1年後加強1針次,以後每隔3-5年加強1針次。

    第二十六條 對妊娠婦女、患急性發熱性疾病、過敏性體質、使用類固醇和免疫抑製劑者可酌情推遲暴露前免疫。免疫缺陷病人不建議暴露前免疫,如處在高暴露風險中,亦可進行暴露前免疫,但完成免疫接種程序後需進行中和抗體檢測。對一種疫苗過敏者,可更換另一種疫苗繼續原有程序。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門診進行合理佈局。從事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的醫師須經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八條 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門診應當具備必要的傷口沖洗、冷鏈等設備和應急搶救藥品。

    第二十九條 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門診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冷鏈管理、知情同意書、接種登記、不良反應登記報告等。

    第三十條 如藥典或者産品説明書的內容發生變更,本規範的相關內容從其規定。

    附件: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使用知情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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