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被代表了”嗎?——聽證會熱門話題系列談之三
今年以來召開的水價聽證會上,多次傳出“洛陽只有一名聽證代表反對漲價”、“哈爾濱唯一一位反對漲價的聽證代表”、“北京大多數代表同意第二種調價方案”、“濟南水價聽證會低收入群體無一代表”、“福州聽證代表産生程序不合法”等消息。以至於有人質疑,老百姓都是不贊同漲價的,參加聽證會的絕大多數“聽證代表”卻贊同漲價,老百姓的意見是不是“被代表”了呢?其實這是一個誤解。
首先,聽證會不是投票決定調價的“決策會”。政府定價的程序一般有價格(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成本監審、專家論證、定價聽證、集體審議、作出定價決定、公告等。聽證僅僅是其中一個程序,主要功能是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不作出是否調價、調價多少的決定。定價機關要同等尊重多數意見和少數意見,根據其意見是否合理可行決定是否採納,而不是以人數多寡作為是否調價的決策依據。其次,參加聽證會的消費者並不是“代表”。聽證會參加人與人大代表不同,不是由不同的利益群體選舉出來,代表不同的利益群體參加投票的。2008年修訂的《政府定價聽證辦法》已明確將“聽證會代表”修改為“聽證會參加人”。這也是對前些年社會上反映“聽證會代表”不具備代表性做出的回應。消費者參加聽證會,産生程序有兩種:一是消費者自願報名、隨機選取,二是由價格主管部門委託消費者組織或者其他群眾組織推薦産生。最近,哈爾濱召開的水價聽證會,消費者參加人是由消協推薦的;福州召開的水價聽證會,消費者參加人是自願報名、隨機選取的。在實際操作中,價格主管部門為了盡可能減少“自由裁量權”,避免給人造成“操縱聽證會”的誤解,往往採取委託消費者組織推薦的方式。
因此,消費者參加人不是消費者投票選舉出的“代表”,但他本身應當從消費者的角度,反映消費者對定價方案的意見。今後除有關部門認真嚴格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努力確保消費者參加人的真實性外,我們建議,為了更好的表達自己的意見,避免出現所謂的“被代表”,對調價方案有意見的公民要積極地參與聽證會。首先,如果所在的城市召開聽證會,要積極報名參加,別再出現一個大城市只有20幾個人報名參加聽證會的情況。其次,如果未能選中做參加人,要積極申請旁聽。第三,積極查閱參加人的資料,防止其身份造假。第四,在可能情況下積極發表意見和建議,可以直接向價格主管部門反映意見,可以向聽證會參加人反映,也可以通過互聯網、報紙發表自己的意見。因為,按照《價格法》和《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的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除了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外,還通過其他方式徵求社會意見。當然,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召開聽證會的同時,也還可以在網上同步徵求意見,以便最大限度聽到不同的聲音,不同的利益訴求。這也是聽證制度應當繼續完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