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的解讀
一、修改完善背景
2003年以來,國資委先後頒布了《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2號、第17號)、《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補充規定》和《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補充規定》(以下簡稱《兩個補充規定》),並對中央企業負責人實施了六個年度和兩個任期的經營業績考核。《考核辦法》及其配套文件的出臺和實施,對完善國資監管,推動中央企業改革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面對日益變化的新形勢、新挑戰,中央企業業績考核工作面臨著不少難點和問題,業績考核的導向作用還有待於進一步加強,價值創造的理念還有待於進一步強化,促進企業科學發展的考核機制還有待於進一步形成,董事會的業績考核工作還有待於進一步探索,全員業績考核體系建設還有待於進一步推進,分類考核、任期激勵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因此,進一步完善中央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充分發揮業績考核的導向作用,既是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需要,也是應對後危機時代挑戰、提高發展質量的重要舉措。基於上述背景,國務院國資委對《考核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考核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改完善的重點是在總結第二任期經濟增加值考核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從第三任期開始,對所有中央企業實施經濟增加值考核。新的《考核辦法》繼續堅持了目標管理、考核指標“少而精”、“分類考核”、“短板考核”、“對標考核”等六年來考核工作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突出企業價值創造,不斷提升股東回報和投資效益,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加強對企業自主創新、做強主業和控制風險的考核,引導企業關注長期、穩定和可持續發展;推動企業建立健全全員業績考核體系,增強企業管控力和執行力,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責任層層落實;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新的《考核辦法》出臺,對於引導企業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發展方式,增強市場競爭力,實現可持續發展,將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