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預算執行工作的指導意見
財預[2010]11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後勤部,武警各部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積極採取措施,切實加強預算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預算執行仍然存在一些問題。為發揮財政政策在擴內需、保增長、調結構、惠民生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強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現就進一步做好預算執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完善預算編制
預算編制與預算執行關係密切,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做細、做實、做準預算,為預算執行打下良好基礎。
各級財政部門、有預算分配權的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要積極推進預算編制改革,嚴格控制代編預算規模,提高預算到位率,切實把預算細化到部門,細化到基層單位,細化到具體項目。
各單位要科學合理編制本單位預算,基本支出預算應嚴格按照定額管理要求編制,項目支出預算要提高精細化水平,做好項目評估和可行性論證,確保列入年度預算的項目切實可行,對跨年度項目要根據項目進度分年安排,推動項目的滾動管理。
要完善預算編制與預算執行相結合的機制,加強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對部門、單位年底形成的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各級財政部門應統籌安排使用。
二、及時批復和下達預算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自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本級政府預算之日起30日內批復本級各部門預算。本級各部門應當自本級財政部門批復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復所屬各單位預算。
對年初代編預算,各級財政部門、有預算分配權的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要及時做好資金分配方案的細化和指標下達工作。各級財政部門年初代編安排的預算(包括有預算分配權的主管部門分配的資金),要儘量在6月30日前落實到部門和單位,超過9月30日仍未落實到部門和單位且無正當理由的,除據實結算項目外,全部收回總預算,調劑用於其他支出或平衡預算。各部門代編的預算要儘量在6月30日前全部細化到所屬預算單位,超過9月30日仍未細化到具體承擔單位而無法執行的預算,要全部作調減預算處理。
上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提高地方預算編報完整性的通知》(財預[2008]435號)的規定將轉移支付預計數告知下級財政部門,下級財政部門要將上級財政部門告知的轉移支付預計數列入本級預算。本級財政安排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除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外,原則上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90日內儘快下達。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可先下達、後清算或分季下達。對上級財政下達的轉移支付,本級財政部門要在30日內分解下達到本級有關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
三、規範追加預算管理
對預備費、當年預計要安排的超收收入,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情況,提前做好支出安排預案,並嚴格依照程序報經批准後,及時落實到具體單位和項目。
各地區、各部門申請追加預算,除特殊事項外,應在8月31日前將追加預算的申請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要在9月30日前辦理完畢,超過上述時限,財政部門不再辦理。
四、加強預算資金支付管理
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政府預算草案前,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認真做好資金的預撥工作。對可以預撥的各部門、各單位的基本支出,要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則撥付;項目支出,要結合項目實施進度按照一定比例撥付。對一些特殊項目,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引入預撥和清算制度,及時撥付資金。
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工作和事業發展計劃,認真做好項目預算執行的各項前期準備。要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和項目實施進度等認真編制分月用款計劃,及時提出支付申請。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審核、下達用款額度或支付,同時,要加強資金支付管理,防止超預算、超進度撥款。
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部門和單位用款計劃,結合全年收入入庫情況,加強庫款管理和資金調度,完善預算週轉金管理,切實保障基層財政部門資金週轉和用款單位支出需要。
五、切實做好預算執行基礎工作
各部門、各單位要建立健全預算支出責任制度,明確考核指標,將責任落實到崗,任務落實到人,並與工作業績考核挂鉤,完善內部約束和激勵機制。
要加強預算執行分析,及時掌握預算執行動態,做好督促檢查工作,並加大對重點單位、重點項目特別是各類建設項目的監控力度,促進重點單位、重點項目切實加快執行進度。對有關單位存在的預算執行不力等問題,要採取通報、約談等方式,督促有關單位及時解決。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預算執行管理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堅持依法理財,推進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健全財政管理體制機制,提高工作效率,切實把預算執行工作抓緊抓實抓好。
財政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