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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做好外企設合夥企業管理辦法貫徹實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2月16日   來源:工商總局網站

 關於做好《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
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0〕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于2009年11月25日以國務院第567號令公佈,將於2010年3月1日起實施。為確保《管理辦法》順利實施,切實做好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設立合夥企業(以下稱“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工作,加強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監督管理,服務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健康發展,提高利用外資質量,現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貫徹實施《管理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深刻領會《管理辦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管理辦法》是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等外商投資法律法規之後我國頒布的又一部重要法規。《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對於繼續推進我國改革開放,穩定和擴大吸收外資,保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是繼續推進改革開放,穩定和擴大吸收外資的重要步驟。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積極吸收外商投資,促進了産業升級和技術進步,外商投資企業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積極引導外商投資,我國陸續通過立法,允許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等方式來華直接投資,有效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管理辦法》允許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是我國在對外開放新的形勢下,通過立法吸收外商投資的一種新的方式,是我國繼續推進改革開放,穩定和擴大吸收外資的重要步驟,將有助於進一步豐富我國利用外資方式,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提高利用外資質量,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二)《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是不斷優化外商投資環境,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舉措。合夥企業是企業組織形式之一。相對於其他企業組織形式,合夥制企業更具有設立簡便、管理靈活等特徵。根據合夥企業的性質和特點,《管理辦法》規定,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設立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不僅減少了行政審批,簡化了辦事程序,而且有利於穩定和擴大吸收外資,便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設立合夥企業,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對我國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三)貫徹實施好《管理辦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進一步服務外商投資企業健康發展面臨的新任務。《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時,申請人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政策的説明。這是《管理辦法》在沒有規定商務部門歸口審批的情況下,為了便於企業登記機關判斷、把握擬設立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是否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的産業政策而做出的重要規定。這一規定明確了企業登記機關在履行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註冊職能的同時還具有對外商投資産業政策進行審查的職責,這不僅是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程序的一個重大變化,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首次直接面對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設立申請,是外商投資登記管理工作開展以來所面臨的新任務、新情況,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準入中肩負的責任更大,在進一步服務外商投資企業發展中承擔的任務更重。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從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和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高度,立足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大局,深刻領會《管理辦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把思想統一到中央對經濟形勢的分析判斷上來,把行動統一到中央對利用外資工作的決策部署上來,進一步提高對《管理辦法》頒布實施重要意義的認識,精心組織,統籌安排,抓好落實,認真做好《管理辦法》貫徹實施的各項工作。

    二、加強學習培訓,為《管理辦法》的實施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和社會環境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通過多種形式,採取多種方法,加強《管理辦法》的學習、培訓和宣傳,提高外資幹部依法行政的意識和廣大投資者守法經營的意識,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和社會環境。

    (一)加強學習,切實增強貫徹實施《管理辦法》的自覺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認真組織機關幹部全面學習《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深刻領會《管理辦法》頒布實施的歷史背景、重要意義、指導原則,認真研究掌握外商投資的各類形式,切實增強貫徹實施《管理辦法》的自覺性。通過對《管理辦法》的學習,進一步提高執行國家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和利用外資方針政策的堅定性,推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外資登記管理工作邁上新臺階。

    (二)加強培訓,全面掌握《管理辦法》的內容和精神實質。總局將舉辦《管理辦法》專題培訓班,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外資處長和骨幹人員進行培訓。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結合實際制定培訓方案,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開展專題培訓、崗位練兵、知識競賽等形式多樣的培訓活動。通過培訓,使廣大外資幹部全面掌握《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深刻領會條文規定,準確把握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的法律適用原則,認真履行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具體登記程序和監督管理職責,切實適應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工作的要求。對各地《管理辦法》培訓情況,總局將進行檢查。

    (三)加強宣傳,為《管理辦法》的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有針對性地向社會廣泛宣傳《管理辦法》,尤其要以外國企業、外國企業代理組織和廣大投資者作為重點對象,深入宣傳。使外國企業和廣大投資者了解《管理辦法》的重大意義和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職責,熟悉掌握《管理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行為規範、法律責任等內容。使投資者了解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性質、特點、法律責任承擔方式等知識,增強投資者交易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要將培訓宣傳活動與登記管理工作結合起來,引導廣大投資者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積極履行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切實增強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守法經營的自覺性,為《管理辦法》的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三、規範登記行為,為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規範行政行為,為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記註冊服務。

    (一)準確把握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法律適用原則,堅持依法行政。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準確把握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的法律適用原則,堅持依法行政。要根據引進外資的不同形式,準確適用相應的法律、法規。中外合作的非法人企業適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外合夥的企業適用《合夥企業法》和《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的投資性公司、創業投資性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或者申請入夥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的合夥企業的,適用《合夥企業法》和《管理辦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公司的,適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二)嚴格規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程序,提高登記註冊效率。為保證《管理辦法》順利實施,規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行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下發了《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7號,以下簡稱《規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按照《管理辦法》和《規定》中關於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的程序性規定和有關提交文件的規範性要求,切實保障登記程序的規範,審查標準的統一。一是規範審核手續,提高登記註冊效率。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不能當場登記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二是認真審查産業政策説明。企業登記機關認為外國企業或者個人以合夥企業形式從事《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沒有法定前置審批的限制類項目或者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的其他項目,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在接到有關部門意見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三是認真審查前置審批文件。如果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中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註冊時要嚴格審查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如果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涉及須經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的,企業登記機關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審查投資項目核準手續;不涉及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的,不需審查投資項目核準手續。

    (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産業政策,維護産業安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符合我國有關外商投資的産業政策。國家鼓勵具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促進現代服務業等産業的發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産業政策,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以設立合夥企業形式從事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一律不予登記;對從事限制外商投資的項目,要認真審查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主動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對《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標注“限于合資”、“限于合作”、“限于合資、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對控股”、“外資比例”的鼓勵類、限制類項目,要嚴格禁止外國企業或者個人以設立合夥企業的形式投資這類項目。

    (四)加強對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登記管理,降低投資風險。《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合夥企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目前國家尚未對這類外商投資合夥企業作出具體規定的情況下,總局對這類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登記問題作了兩條特別規定:一是這類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二是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境內投資,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辦理,涉及項目核準的,應當依據國家有關項目核準的規定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重點做好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登記管理工作,加強與商務、發改、金融、外匯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穩妥做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法做好這類企業境內再投資的登記管理工作,認真審查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投資管理部門的項目核準文件。同時,要認真總結這類企業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的有益經驗,及時發現問題,研究採取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努力降低投資風險和監管風險。

    四、提高監管效能,促進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健康發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總結外商投資企業監督管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建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監督管理工作機制,運用高科技的監管手段,不斷提高監管執法效能,促進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健康發展。

    (一)建立監管工作機制,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把外商投資合夥企業作為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建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監督管理工作機制。要建立健全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年度檢驗、日常巡查、專項檢查、部門協作等各項監督管理工作制度,切實把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納入外資主體監管範疇,不斷提高監管質量和水平,促進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健康發展。

    (二)運用高科技手段,提高監管執法效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託現代信息技術,明確監管重點,節約執法資源,提高監管效能。對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要全面實行網上年檢,提高年檢效率。要嚴格執行總局的標準規範,確保數據質量和信息共享,加強對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數據的收集、整理和監測分析,及時、準確掌握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動態,為監管執法、政府決策和外商投資服務。要注重登記數據與監管數據的整合,提高數據質量和分析利用價值。

    (三)突出監管重點,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重點加強對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是否遵守國家利用外資産業政策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産業結構優化升級的要求,對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加強監督管理,防止個別企業規避國家利用外資産業政策,進入國家限制甚至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切實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四)堅持依法行政,嚴肅查處違法行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注重運用建議、輔導、規勸、提醒、示範、公示等行政指導手段,規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經營行為。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要堅決予以查處。對以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或者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分支機構名義,從事《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禁止類項目的,或者未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從事《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限制類項目的,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予以處罰。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管理辦法》順利實施

    《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是一項涉及外資管理部門多、基礎工作多、工作量大的系統工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搞好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切實保障《管理辦法》的順利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提供有力保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提高認識、統一思想的基礎上,把貫徹實施《管理辦法》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組織機構和責任分工,制定本地區的具體貫徹實施工作計劃,切實保證《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對本轄區貫徹實施《管理辦法》的情況適時進行檢查。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察機構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對貫徹工作不力、玩忽職守和造成後果的,嚴肅追究其責任。

    (二)建立工作機制,保障《管理辦法》實施的準確、規範和高效。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是一種新的利用外資方式。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履行登記管理職能,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工作機制。一是建立健全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機制。二是按照總局的統一要求,做好登記註冊文書表格和營業執照的印製和發放工作。三是按照總局的標準規範開發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軟體,完善原有信息化業務應用系統,滿足登記註冊和監管工作的需要。

    (三)加強內部協作配合,形成監管工作合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切實加強內部各職能部門的協作配合,積極發揮工商行政管理整體職能作用,全面貫徹實施《管理辦法》。要認真研究內外資合夥企業的不同特點,注意做好內外資合夥企業的轉換登記工作。要綜合運用競爭執法、直銷監管、消費維權、市場監管、食品安全監管、廣告監管、商標執法等職能手段,切實加強對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形成對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監督管理的合力,促進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健康發展。

    (四)加強信息通報和工作溝通,建立部門協作機制。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和協作。建立與同級商務主管部門的信息溝通機制,在辦理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設立、變更、登出登記的同時,及時生成《外商投資合夥企業信息通報單》,建立規範的通報單生成、記錄、發送渠道,及時向同級商務主管部門通報有關登記信息。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實現與商務主管部門的網上信息交換,提高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信息通報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要加強與稅務、外匯、海關、勞動、出入境等部門的工作銜接和配合,建立信息溝通和監督管理機制,整合信息資源,提高執法效能,努力建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市場準入管理部門合作機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要將貫徹實施《管理辦法》的情況和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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