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吉林省低收入勞動者的收入水平,促進民生改善,省政府日前下發通知,調整吉林省最低工資標準,此次調整幅度較大,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一檔比原標準提高170元,第二檔、第三檔、第四檔分別比原標準提高130元,各檔次分別增長了26.2%、20%、21.7%和23.6%,平均增長幅度達到22.9%。截至目前,全國已有8個省、市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平均增長幅度為16.9%,吉林省的增長幅度比8個省、市平均增長幅度高出6個百分點,比增長幅度最高的省份高出1.8個百分點,比增長幅度最低的省、市高出10.7個百分點。
為了使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更加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更科學合理,吉林省最低工資標準由原來的三個檔次變為現在的四個檔次:長春市區月最低工資標準8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6.3元;吉林、松原市區和延吉市月最低工資標準7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6元;四平、遼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區和琿春市月最低工資標準7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5.6元;長白山管委會和其他縣(市)月最低工資標準6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5.2元。此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期為2010年5月1日至下一個調整日。
最低工資標準指的是應發工資。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勞動者個人對提供正常勞動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的,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對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發勞動者工資,並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孫鶴 記者韓雪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