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上午,甘肅省政府新聞辦在蘭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甘肅省5月26日出臺的《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以進一步深化水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
《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依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制定。針對甘肅水資源十分短缺的實際,為規範用水,節約用水,《辦法》進一步規範了取水許可制度,對取水分級管理權限做了細緻劃分,並採取取水許可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辦法。各級水行政主體審批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對已達到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確需新增取水的,應通過水權轉讓方式獲得。有再生水條件的地區,可優先考慮使用再生水。在地下水超採的地區,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下水可開採量指標,制定地下水超採區逐年核減方案。《辦法》還明確了水資源費的徵收標準。甘肅省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水資源緊缺程度,分區域、類型確定水資源費徵收標準。
據介紹,該辦法將於今年7月1日起實施。屆時1995年12月13日發佈的《甘肅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和2003年5月13日發佈的《甘肅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將同時廢止。(記者 吳夢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