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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12日召開反壟斷工作情況專題新聞發佈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8月12日   來源:商務部網站

    8月12日,商務部召開反壟斷工作情況專題新聞發佈會,反壟斷局局長尚明出席發佈會並回答了記者提問。發佈會由商務部新聞辦主持。實錄如下:

    主持人:各位記者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高興大家來參加我們商務部的專題新聞發佈會,今天發佈會的主題是商務部反壟斷工作情況。我國反壟斷法出臺以來一直受到大家的關注,特別有一些反壟斷方面的案例也是媒體關心的重點,今天我們非常榮幸地邀請到商務部反壟斷局尚明局長,也是我們部非常優秀的法律專家,來向大家介紹商務部反壟斷工作的情況並回答大家關心的問題。今天的發佈會還是按照慣例,首先有請尚局長簡要介紹一下商務部關於反壟斷工作的情況,隨後回答大家的提問。

    尚明:謝謝主持人。各位記者朋友,女士們,先生們,大家早上好!很高興利用這次機會和大家介紹中國反壟斷法的情況。為了幫助大家理解為什麼召開這樣一個發佈會來介紹反壟斷的情況,我想先介紹一下相關背景的情況。

    今天正好是反壟斷法頒布兩週年不久,各位知道反壟斷法頒布是在2007年,2008年生效,現在是兩週年時間。反壟斷法生效以後,有很多的媒體和記者一直想採訪關於反壟斷的立法和執法情況,我想利用這個機會向各位記者介紹一下我們的工作情況。分為下面幾個部分:

    一、反壟斷法出臺的背景

    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從1994年全國人大立法機構開始起草反壟斷法,經過13年的歷程,在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預留了將近一年的時間,在2008年8月1日開始實施。反壟斷法的頒布是完善市場經濟與法制建設的重要標誌,對維護公平的市場秩序,形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反壟斷法一共是8章57條,這裡規定了反壟斷基本原則、宗旨、適用範圍以及一些基本制度,同時規定了反壟斷法所規制的對象,包括各位在市場上看到的企業串謀,也包括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還有一種就是對經營者集中的規制,也是現在我們商務部主管的業務。同時對濫用行政權力反壟斷的競爭行為進行了規制,這是一個最基本的情況。

    二、機構設置

    反壟斷法並沒有規定反壟斷法執法機關的職能,根據國務院“三定”規定,執法機構設置是這樣,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審查,國家發改委和工商總局負責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這兩個機構之間界限在於是否涉及到價格,在座各位也可能知道,如果涉及價格的壟斷協議,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其他的由國家工商總局負責,三個執法機關也相繼分別成立了反壟斷執法機構。商務部在反壟斷法生效的當年,2008年8月成立了專門的機構,審查經營者集中,就是反壟斷局。反壟斷局的主要職責包括幾項:一是制定配套規則,二是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當然包括立案、調查,也包括提出處理的意見,也包括召開各種各樣的聽證會,採取各種各樣的調查手段。同時,還負責受理並調查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的經營者集中事項。另外還負責依法調查對外貿易中的壟斷行為,這是根據反壟斷法和外貿法的規定,發生在對外貿易領域中的壟斷行為除了集中以外,還包括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另外,負責指導中國的企業在國外反壟斷的工作,牽頭組織多雙邊協定中的競爭條款的磋商談判,現在有很多雙邊協議、多邊協議都專門設立了競爭章節或者競爭條款。還負責開展多雙邊競爭政策的國際交流和合作,同時承擔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大家知道反壟斷法規定了成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其具體工作由商務部負責,具體落實在商務部反壟斷局。反壟斷局下設六個處,分別是辦公室、競爭政策處、商談處、法律處、經濟處、監察執法處。各位看到,雖然處室不多,但形成了一個互相制約、互相協調的有效機制,雖然我們的人數比起美國、歐盟少得多,但是我們的機制幾乎和他們所涵蓋的內容是一樣的。兩年多的時間裏,商務部在反壟斷有關配套立法、經營者集中執法、反壟斷法的宣傳普及、國際交流方面開展了大量的工作,現在已經初步形成了良性和高效地運轉工作機制。

    三、配套立法情況

    我注意到了在反壟斷法頒布以後,在網上曾經有一段大家討論反壟斷法實施效果的問題,因為反壟斷法僅僅是57條,有一些人認為57條規定的過於籠統和原則,反壟斷法有被束之高閣之嫌。實際情況不是這樣,各位看到,儘管僅僅有57條,執法工作已經取得了良好成效。為了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時將法律的原則落在實處,增加立法的透明度,各個執法機構也在進行著反壟斷法的配套立法工作。今天我所介紹的僅僅是商務部的,國家工商總局和發改委也在進行配套立法。配套立法方面,我歸納了一下,大概包括這樣一些內容:

    (一)行政法規

    2008年8月3日,國務院頒布了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在反壟斷法留下了一個缺口,反壟斷法並沒有規定什麼樣的並購需要申報批准,把這個權限留給了國務院。國務院的標準確定:凡是參與集中的企業在全球營業額達到100億人民幣,並且至少有兩個企業在中國的營業額超過40億;或參與集中的企業在中國營業額超過20億,至少有兩個企業達到4億以上。所以,並不是所有的並購都要進行審查。這也就是我們所説的並購審查的門檻,這在全世界各國只要是實行經營者集中審查的都有並購審查的門檻。這個門檻是2008年8月初馬上就頒布的,有了這個門檻以後我們可以依法受理案件。

    (二)反壟斷委員會指南

    反壟斷委員會不代替執法機構,也不干預各個執法機構的執法,可以就競爭政策總結協調,就各個執法機構的工作進行總結協調,所以會頒布一些涉及共性或者涉及到國家競爭政策方面的指南或者其他文件。2009年5月24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頒布了《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各位知道,所有的壟斷行為都會發生在一個相關的市場上,是否壟斷,這個相關市場如何確定,非常重要,既涉及到對壟斷協議的判定,也涉及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判定,涉及到經營者在集中經營過程中判定壟斷地位的確定。這是由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頒布的相關市場競爭指南,用了很多經濟學分析的方法,這種分析方法在國際上是統一的,基本規則都是一樣。

    (三)部門規章

    2009年7月15日,商務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發佈了《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計算辦法》,金融業是單獨計算的門檻,這是由於它的特殊性。還有為貫徹實施反壟斷法還頒布了《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商務部發佈了《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和《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這兩個《辦法》在今年1月1日起實施。此外,為了幫助大家辦理經營者集中申報,還頒布了《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辦事指南》、《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指導意見》、《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文件資料的指導意見》等等。通過這些配套立法我們有了門檻,有了審查的標準,有了辦事的流程,所以在經營者集中審查方面,我們已經完全可以正常的開展工作。

    四、執法工作

    (一)經營者集中審查制度的主要內容

    經營者集中為什麼要管?各位知道經營者集中的後果具有兩重性:一方面可以擴大企業的規模,可以整合資源,提高企業的效率,為消費者提供更多、更好的産品或者服務。但同時不可否認,通過經營者集中有可能改變市場結構,就是形成壟斷性的市場結構,可能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所以,經營者集中審查主要是從是否損害競爭這個角度來考察一項並購,是否應該被允許,如果排除或者限制競爭了,就可能被否定,或者會被附加限制性條件。所以,縱觀世界各國,現在越來越多的國家都規定了對經營者集中要實行必要的控制,如何控制主要是兩類,一類是事先申報,一類是事後監管。事先申報必須通過實現申報批准以後才能集中,否則就是違法,事後監管就是自己要判斷風險,如果集中了以後,被監管機構認為影響競爭,那麼就可能受到相應的處罰。

    (二)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案主要流程

    關於經營者集中,因為這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所以我們設置了專門的流程,包括經營者集中的事先審查,包括對文件資料的審查,頒布立案決定,要初步對競爭影響進行評估,要制定初步的調查計劃,要尋找競爭的核心問題,同時要考察、研究是否需要進一步審查,以及是否進行延長期的審查,以至於做出最終決定等等。

    在這和各位交流一下,經營者集中在全世界基本的規則都是一樣,包括對競爭的評估,運用經濟學的方法,包括在時間的跨度上,時間基本上是分成兩個階段或者三個階段。第一階段30天或者20天不等,基本在一個月之內,絕大多數案件在一個月之內審查完結。如果有競爭問題,或者可能存在競爭問題,或者由於某種原因使案件沒有審查完的,這個案件會延長到進一步審查階段,也就是30天以後會延長到第二個階段;第二個階段的審查一般是3個月,90天左右。如果在90天左右還沒有解決問題,還需要進一步調查,那麼世界各國還有一個延長期的檢查,根據中國的反壟斷法的規定,所有的時間加在一起三個階段不超過180天。

    還有一項是法律的宣傳和普及,反壟斷法在中國是一個新事物,因為它和企業之間的關係非常密切,也和競爭文化的普及非常密切,所以普法的效果取決於企業的配合。所以在法律的宣傳和普及上下了很多的功夫,在這兩年的時間裏,三個執法機構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做了大量的工作。

    為了留給更多時間給各位記者提出問題,簡單介紹到這裡,歡迎大家提問,我願意回答各位的問題。但是,在這裡為了提高效率,我想提醒各位,商務部僅僅是反壟斷三個執法機構之一,我們負責的是經營者集中審查和並購,所以希望各位如果提問題集中到這個方面。謝謝大家。

    主持人:謝謝尚明局長的介紹,下面開始提問,各位提問之前先自報家門。

    香港大公報記者: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商務部受理案件情況怎麼樣,有沒有典型的案例可以介紹?各個媒體和公眾想了解案件受理的相關信息如何查詢?謝謝。

    尚明:其實你的問題是在我們反壟斷兩年多的時間裏一直有人在問這樣一些問題,最近對這些問題我們進行了一些初步的梳理。我向各位介紹一下。

    截至2010年6月底,商務部一共立案受理了140多件,具體的我們還在統計中。除去個別案件,140多件其中有4件申報了以後自己又主動撤回了,絕大部分案件,也就是90%的案件已經審結。

    已經審結的案件有這麼幾個特點:一是大部分案件是在初步審查階段完成的,我説的初步審查階段就是第一個審查階段30天,絕大部分案件是在30天之內完成的。各位也知道,任何一個經營者集中都有很強的時間要求。反壟斷局在審查案例的過程中,初步審查階段審理終結的一共是70多件將近80件,佔整個總數的60%多一些。進一步審查階段結束審查的,就是剛才我講的進入第二階段90天審查的大概將近50件,約佔1/3。可以講,在進入進一步審查階段的比例可能會略高於美國和歐盟的同樣審查的背景,有一些案件雖然不是具有競爭問題,但是由於沒有辦完,也有這樣個別的案件進入第二階段。個別案件延長審查期結束,大概有不到3%的案件是到第三階段,就是剛才講到進入的半年的時間。

    二是絕大部分案件是無條件的通過審查,大概佔95%,現在我們有5個案件附加了限制性條件,有一個案件是禁止的,大家知道可口可樂並購匯源這是禁止的。還有5個案件是附加限制性條件,就是這些案件並購,我們經過評估認為可能會損害競爭,可能會限制和排除競爭,但是由於申報方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承諾,我們經過評估認為這些承諾可以減少損害競爭的問題,那麼最後將這些作為一種限制性條件附加了。

    三是大部分案件屬於橫向集中。所謂橫向集中就是同業競爭者之間,本來應該是競爭的,但是由於他們並購了,他們之間消除了競爭者,所以橫向的並購特別引起關注。這種橫向的並購佔有案件總數約62%,都是屬於橫向並購,橫向並購一般來説影響競爭的可能性就比較大。縱向並購通俗來講就是企業上下游之間的並購,一般來説對競爭的影響相對小一些,但是有的時候會産生上下游之間的封鎖效應,只向某一個客戶供貨了,不向其他人採購或者供貨了,也不排除有的時候影響競爭,這種案件約佔14%。另外還有一些混合案件,既不是縱向,也不是橫向,但是這兩個産品之間有互補關係,比如碳酸飲料和啤酒之間都屬於飲料,雖然不是同業競爭,也不是上下游,但是之間有互補關係,這樣的案件叫混合併購。這種案件佔總數的約23%。

    四是大部分案件是發生在製造業領域。我們在審結的案件中,製造業佔了絕大部分,超過了80%。這裡大部分案件涉及到上市公司,在立案的案件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約佔3/4。這是最近我們對這兩年來並購情況簡單梳理。

    剛才這位記者提到的其實是一個公眾知情權的問題,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任何一項並購,我們關於並購的結果禁止的或者限制性附加條件的,要進行公告,讓大眾週知。各位知道,通過我們的網站或者其他渠道都看到了,我們“一個禁止、五個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案件都公告了,對於其他的案件,我們對於案件的立案、對於案件的結果是僅僅通知到申報者本人,這是法律規定的原則,我們按照法律的規定依法辦事。目前我們正在研究是否在什麼樣的範圍內公佈什麼樣的信息。

    新華社記者:剛才您提到國家反壟斷配套立法工作,您覺得下一步還需要哪些配套立法工作才能使我國能夠更加完善反壟斷法立法體系?

    尚明:各位知道,法律的完善是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美國的反壟斷法已經有100多年的歷史了,但到現在為止美國還在不斷完善,橫向並購指南最近還在修訂。歐盟的法律也有幾十年的歷史,現在也在不斷修訂。由於反壟斷這個事物的複雜性,就不像其他的法律,頒布了一個基本法就相對完善了,所以它的完善是一個相當長的過程,要不斷的進行完善,因為它和經濟的發展、和一個國家國情緊密相關,隨著經濟發展,隨著企業特點的變化,隨著並購形式不斷的變化,以及壟斷行為的不斷變化,反壟斷法要不斷的調整。所以,建立一個完善的或者健全的反壟斷法律體系是需要一個相對較長的時間。中國的反壟斷法頒布比較晚,但是我們的步伐相對較快。剛才我已經説了一些立法,在短短一兩年時間裏,我們已經出臺了不同層次的很多配套的法規規章,出臺法規規章不成熟就頒布指南,如果指南暫時出不來,我們就頒布指導意見,甚至我們頒布流程圖,指導大家實施反壟斷法。

    我們在立法上可以向各位介紹一下,我們有幾個原則:一是透明度。在立法上,剛才我講到反壟斷法的國際性,在立法上我們任何一個法律法規、規章的出臺都是要經過非常廣泛的論證,徵求意見。反壟斷法在整個13年的立法進程中不斷的通過各種途徑徵求意見,包括徵求國外同行的意見,國外政府的意見,徵求律師的意見,並且所有的法律法規、規章都挂在網上公開徵求意見。

    二是循序漸進的原則。剛才講到,反壟斷法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哪些法律應該優先,哪些法律更急一些,哪些法律就先出臺。反壟斷法頒布以後第一個出臺的法規就是關於申報門檻的規定,如果沒有申報門檻,執法就談不上。我們是經營者集中的審查單位,如果沒有一個申報的門檻,我們又不知道受理什麼樣的案件,這就屬於急的,就先頒布。各位可以看到商務部頒布的一系列規定,包括最近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發改委在配套立法過程中也都體現這個原則。有的是我們在執法中發現一個問題,馬上要解決的,這些就先立,逐步過渡到其他,爭取在一定的時間內達到一個相對完善的程度。

    另外,就是剛才講到的形式多樣的問題。反壟斷法是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層級,法規層級現在有國務院頒布的門檻的規定,在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層級還有指南的規定,在執法單位我們主要靠部門規章來執行反壟斷法,部門規章如果暫時出不了臺,就出臺一些指導性意見等等,靠這些多層級的、形式的法律法規共同構築我們一個相對完善的法律體系。

    美聯社記者:我們收到一些國外商會的反映,在反壟斷法立案審理,包括否決的案件中大多數涉及國外的公司,中國的公司好像涉及的比較少,是不是存在一個不太公平的現象?您剛才介紹了兩年來審理了140多件案件,您會怎麼回應這些商會的訴求,能不能用數字給他們説明一下這個問題?謝謝。

    尚明:你的問題不止是這個場合,在其他地方也聽到過,如果僅僅從表面現象來看,我們包括禁止、包括限制附加性條件的案件,都涉及外國公司或者外國跨國公司,目前還沒有涉及到境內企業。這是從表面現象來看,但是僅僅從表面來看當然不能得出結論,説是歧視外國公司或者執法上有偏見,這只是一個客觀情況的反映而已,具體的比例沒有統計出來。我們在審查案件過程中,確實外國公司之間的並購,包括吸收股權,包括吸收資産這樣的經營者集中,也包括外國公司之間成立合營企業,這個比例還是相對比較高的。

    為什麼會比較高?第一,跨國公司資金雄厚,我剛才講申報有申報門檻的問題,一定達到申報門檻才屬於經營者集中受理的範圍,跨國公司達到申報門檻的比例就比較高。第二,大家看到雖然金融危機對並購産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但是金融危機以後包括現在,並購活動很活躍,這裡跨國公司是最活躍,這也決定了可能他們在影響競爭方面出現問題的比例相對比較高,但這也不是一個當然的正比例關係,之所以最後做出了限制或者禁止性決定,是由於在審查過程中發現他們存在競爭的問題,絕大多數案件都是他們佔的市場份額相當高。除了大家知道禁止的案件以外,我們還儘量照顧了申報方並購的需求,實際任何一項並購並不是單一的業務,這裡包括了相當多的業務,比如松下並購三洋,這裡有很多很多的業務,我們在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時候,僅僅是對他影響並購的某一項業務,比如硬幣型電池,僅僅是這個業務在全球市場份額或者中國市場份額比較大,可能影響競爭了,那麼將相關業務進行剝離。這些限制性的競爭條件都是由申報方提出了一些救濟措施,那麼經過我們商談接受的,對於整個並購活動並沒有産生負面的影響,而最後通過限制性條件同意了他這項並購。所以剛才這個評論雖然表面看是這樣,但是實際是對情況不了解,或者我認為是一種猜測。

    財經雜誌記者:能不能介紹一下並購審查機制,我現在的理解是在各個相關的部委之間輪流負責或者形成一個聯席會,將來有沒有可能組成部委常設審查機構,這樣會更有效率呢?您剛才談到了集中經營的問題,我想能不能問一下具體的行業,就是農業,因為這一段時間對於以股權融資的方式比如説PE進入農業的方式比較多,像高盛、凱雷做了很多農業方面的進入,我們怎麼利用反壟斷法來防範農業産業集中度這塊?另外,我想請問一個小常識,反壟斷法56條有一個“農業領域反壟斷適用除外制度”,這是不是農業整個産業反壟斷的豁免?

    尚明:第一個問題很簡單,我剛才在介紹反壟斷執法機構已經説到了,經營者集中審查就是由商務部一家負責,這裡不存在多少個部門輪流審查的問題。如果需要的話,我們會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最後對這些意見的評估是由商務部獨立作出的。

    第二,不管是農業還是其他的産業,在反壟斷審查門檻上除了金融業以外其他都是統一的門檻,就是營業額如果達到了申報門檻,就一定要申報。

    至於反壟斷法的第56條“農業生産者及其農村經濟組織的在生産、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的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只是在這種特定情況是一種例外,如果涉及到農業方面的並購,各位在網上也看到了一些並購,還是要進行申報。

    道瓊斯通訊社記者:請問一個比較具體的事情,我們知道在幾週前力拓和中鋁簽訂一個在西非幾內亞世界級的鐵礦西芒杜項目,請問現在商務部對力拓和中鋁在鐵礦石業務合併立場有沒有改變?還有一個問題,請問商務部對並購的反壟斷審查中,對於國企和私營企業會不會有一個不同的標準?

    尚明:你講的第一個問題,我在這裡不跟鐵礦石直接挂鉤,我只講並購審查的問題,如果達到申報門檻,符合反壟斷法規定,應該到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我們不會考慮到其他的因素,説發生了另外一件事情,對並購審查有什麼影響,沒有。並購審查的要素在反壟斷法中規定得非常清楚,我們是從競爭的角度考慮問題,如果你影響了競爭就會做出相應的決定,如果不影響競爭就通過了。

    第二,中國的國有企業一直被一些人看成是很特殊的,其實它也和其他企業一樣,是市場經濟中的一個競爭的主體,所以在反壟斷法上説得很清楚,國有企業並沒有例外,不管是國企、私企、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在反壟斷法上是一視同仁的,沒有任何的特殊待遇。

    新京報記者:我繼續問一下國企的問題,反壟斷法實施的時候有一個爭論,就是反壟斷法是未將實施的壟斷行為有所規範,對已經壟斷的行為是沒有約束力的,在某些行業已經壟斷的國有企業是不是在同行業的集中並購上就沒有機會了?第二,回歸案例,就是唯一被禁止的可口可樂收購匯源案例,請您確認一下有沒有因為民意而左右了您的判斷?

    尚明:關於你的第二個問題,我們在評估一個經營者集中的時候完全是從競爭的角度考慮問題,其實不用我講,也有外國的專家作出這方面的評論。剛才你講的第一個問題,我不知道理解的對不對,反壟斷法規則有4種行為,經營者集中只是其中之一。經營者集中是對未來的一種預判,所以難就在這裡。集中是未來可能會影響競爭。對於既存的企業,一個企業很大,在市場中佔有支配地位,如果破壞和損害競爭了,用濫用市場支配進行調查,這個處罰還是相當嚴厲的,也包括幾個企業之間、幾個大企業之間串謀,各位看到在國際上有很多這樣的案例,不是説未來的管,既存的不管,其實是對既存管理得更嚴厲,但是經營者集中的角度主要是有一些對未來的判斷。

    新世紀週刊記者:兩個問題。第一,我們看到在過去有些案例當中,遇到並購的雙方都反復跟記者説他們遞交材料始終沒有正式受理的問題,能不能對這個問題做一個解釋,沒有180天的時間限制很清楚了,但是事先提交材料是一個無限期的情況。第二,地方商務廳是不是也有一定反壟斷審批的權限,和我們商務部之間是怎樣一個彙報的關係?謝謝。

    尚明:第一,確實在實踐中有一些案件,從一開始遞交材料到這個案件立案中間時間比較長,這個原因也可以講主要是出在申報人,各位看到反壟斷法規定得很詳細,如果遞交材料滿足反壟斷法第23條規定的標準,就會立案。是否滿足了,當然有一定的條件。我們頒布了一個指導意見,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文件的指導意見,需要提交哪些文件和資料,這些文件資料要齊全,另外文件資料要真實可靠。當然在實際遞交過程中,有些人遞交的申報材料非常簡單,僅僅是幾頁紙,這顯然是準備不足。另外對審查機關需要的材料不能刻意隱瞞,更不能做一些虛假陳述。如果我們在審查當中發現這些問題會不斷地向他提出,只要他的材料一旦滿足了反壟斷法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文件的規定,我們就會立案,過程的長短取決於申報人的配合程度。實際上在這個過程中有些申報人由於自己申報材料遲遲滿足不了要求,這個要求其實大家都明白,並不是我們有一個自己主觀的要求,完全是客觀的判斷。

    第二,在反壟斷法上也有規定,反壟斷法第10條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法執法工作。但是總體來講反壟斷法事權基本是屬於中央事權,特別是經營者集中,因為中國市場是一個統一的市場,我們不是一個分割的市場,所以在審查一個經營者集中影響的時候都是站在全國的角度,但是不等於地方商務部門沒有工作可做。所以在整個調查當中如果某一項工作涉及到當地企業或者當地競爭環境,我們會徵求他們的意見,我們會委託他們進行調查,他們把調查的結果向我們反映,我們根據這些調查結果匯總對整個競爭情況進行評估。到目前為止也有很多地方商務部門配合我們做了大量的工作,幫助案件最後得到非常公正地處理。謝謝。

    廣州日報記者:請問一個前面問到的相關問題,就是關於國企反壟斷審查的意見,我們國家有一些國企行政級別比較高,我們這個反壟斷機構是局級單位,在遇到一些行政級別比較高的國企時會不會出現監管上的困難?第二,一些國企的行為可能帶有一定的國家利益,在與外企競爭過程中怎麼評判反壟斷和國家利益的關係?謝謝。

    尚明:國企的行政級別的問題,我想不管行政級別是什麼,任何一個企業在市場中的主體地位是一樣的,雖然大型的跨國公司沒有行政級別,其實地位也是挺高的。現在任何一個市場主體我們不是從行政級別看問題,並沒有看科級企業怎麼樣,處級企業要不要報,我們只講交易額、經營額,只要是市場的主體,達到申報的門檻,就要進行申報。第二,商務部負責經營集中,反壟斷局只不過是一個執行單位,這個權力來自於法律的授權,這方面沒有任何障礙。

    我剛才已經多次講到,我們在反壟斷競爭評估的時候,一個項目並購完成需要很多方面的評估或者我們叫做許可、審批,競爭審查只是其中的一個方面,競爭審查的當局就是執法機構,我們主要從競爭角度考慮問題,這是第一個層次。第二個層次,反壟斷競爭審查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競爭,是為了規範市場秩序,從這個角度講,不管國企還是外企,其實目標是一致的,這裡並沒有像你剛才講到的按照企業性質來分,但是有的時候可能産生一個競合,其他國家也是一樣。所以,反壟斷政策要跟産業政策、貿易政策和其他政策之間有一個有機的協調,但是作為反壟斷執法機構來説,我們主要是從競爭角度來考慮問題的。

    主持人:謝謝各位參加今天的新聞發佈會,本次發佈會到此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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