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做好舟曲救災工作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綜發[2010]10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2010年8月8日淩晨,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縣因強降雨發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災害,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為全力配合做好此次搶險救援及災後重建工作,加大外匯管理政策支持力度,現就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各分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搶險救援工作的總體要求,按照所在地人民銀行黨委的統一部署,全力組織做好救災工作。
各分局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救災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對轄內和本單位的搶險救援工作負總責,層層落實搶險救援工作責任制。
二、各分局應建立支持搶險救援和災後重建工作的“綠色通道”,切實做好各項外匯服務工作。
(一)便利外匯賑災捐款及時到位。甘肅省縣級以上(含)各政府部門、國內依法設立的公益性組織接受境外捐款,如交易附言中註明資金用途為舟曲救災,或接收單位提供書面説明的,救災外匯資金(含外幣現鈔)可在銀行直接辦理入賬和結匯手續,但不得轉存捐贈外匯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境內機構及個人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外匯資金,可以直接劃轉到救災捐贈外匯賬戶,如要求先結匯再匯往捐款外匯賬戶的,應執行現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個人外匯管理政策。註冊地為甘南藏族自治州的境內企業接受用於本企業救災和災後重建的境外外匯捐款,可憑申請書在銀行直接辦理入賬和結匯手續。對於境外資金擬通過境內企業向國內依法設立的公益性組織進行捐贈,用於舟曲救災和災後重建的,境內企業憑列明資金用途的捐贈協議辦理境外外匯捐款的入賬和結匯手續,並將相應的人民幣資金或物資交付相關的公益性組織。
捐贈外匯資金須用於搶險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並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各收款單位應保存捐贈外匯資金支出的證明材料,供後續核查時使用。
(二)對於收款人為境內政府職能部門或依法設立的公益性組織,且捐贈資金用於救災和災後重建的,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具備相關業務資格的海外分支機構可辦理相關預結匯匯款手續。
(三)救災期間,允許銀行為民政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慈善總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青少年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等政府部門、公益性組織收到的境外匯入的救災款項代為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以下簡稱代申報)。代申報銀行應將相關申報信息及時傳輸至所在地外匯局。銀行為上述特殊主體辦理代申報前,應與其簽訂代申報協議並妥善留存。
(四)將甘肅省列入中資企業境外擔保項下境內貸款和中資企業外匯質押人民幣貸款政策的試點地區範圍。
(五)經商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決定全額免除甘肅省法人金融機構2010年度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各項交易終端費、交易費和清算費費用。
上述救災期間採取的臨時性措施,有效期均為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一年。
三、各分局應密切關注轄內網絡和各外匯業務系統的運行情況,加強監測,確保網絡和各外匯業務系統穩定運行以及各項業務工作的正常開展。
四、各分局應進一步加強應急值守和信息報送工作,切實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政令暢通。救災信息統一報送總局綜合司(值班室)及相關部門。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