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
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渝府發〔2010〕8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市委三屆七次全委會精神,做好當前民生工作,市政府決定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
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萬盛區、雙橋區、渝北區、巴南區等11個區及北部新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1800元。
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長壽區、綦江縣、潼南縣、銅梁縣、大足縣、榮昌縣、璧山縣等13個區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1600元。
南川區、梁平縣、城口縣、豐都縣、墊江縣、武隆縣、忠縣、開縣、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等16個區縣(自治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1400元。
調整後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
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來源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根據調查情況編制年度資金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列入財政預算。市級財政對區縣(自治縣)給予適當補助。
三、切實做好城鄉低保標準調整工作
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關係到廣大困難群眾的切身利益,是認真貫徹落實市委三屆七次全委會精神,切實關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體體現。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全市各級民政、財政等部門要抓緊落實,讓低保對象切實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