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緩解物價上漲對青海省城鄉低保對象生活造成的影響,進一步保障低保對象基本生活,經省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提高全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標準後的補助資金從2010年元月份開始補發,此項工作要求全省民政部門、財政部門于10月底前完成,提標後的補助資金連同當月補助資金全額發放到低保對象手中。這是記者9月14日在省民政廳獲悉的。
根據民政部關於“完善低保標準動態管理機制,科學制定、適時調整城鄉低保標準,加大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社會救助工作力度”及省委十一屆八次會議精神和駱惠寧省長在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提出的:“繼續推進城鄉低保提標擴面,實現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的相關要求,青海省再次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月統一提高10元。全省城鎮居民保障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月人均提高10元,達到210元/月。提標後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西寧市、海西州213元/月,海南州、海北州203元/月,海東地區198元/月,黃南州、果洛州、玉樹州218元/月。全省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在現行基礎上年人均提高120元,達到1204元/年。提標後各地農村牧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西寧市、海東地區1145元/年,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1260元/年,黃南州、果洛州、玉樹州1320元/年。
青海省政府要求各級黨委、政府進一步提高對低保提標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全省民政部門認真做好低保對象的核查統計工作,努力做到應保盡保。財政部門積極籌措資金,保證城鄉低保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城鄉低保資金安全使用。(毛翠香)